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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晶股份: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5-01-10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具备《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
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
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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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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