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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明科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5-01-17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3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
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综合授信/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
项目贷款、供应链融资、融资租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
押汇、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池质押融资等综合授信业务)。在上述综合授
信/贷款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融资授信的实际需要,相互之间提供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
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精工”)
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
签订了《补充授信条件通知书》,宝明精工向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
3,0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与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由公司为宝明精工本次向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为宝明精工提供担保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 年 4 月 15 日

    3、注册地点:惠州市大亚湾西部综合产业园

    4、法定代表人:张春

    5、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研发、生产、经营销售新型平板显示材料、新型平板显示器
件、背光源、触摸屏、高精密仪器、无线移动通信终端;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普通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

    7、股权结构及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宝明精工 100%股权;宝明精工为公司
全资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87,049.15                     83,689.39
      负债总额                             31,893.34                     30,014.00
      净资产                               55,155.81                     53,675.39
     资产负债率                              36.64%                        35.86%
      营业收入                             42,809.16                     50,578.51
      利润总额                              1,316.08                      -1,861.60
      净利润                                1,316.08                      -1,861.60

    (三)被担保人诚信状况

    宝明精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授信银行即债权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主债务人: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5、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与主债权
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债权实现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及损害赔偿。

    6、保证方式:保证人就主债权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二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份(如分期提款),且各部份的债
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主债
务人违约,授信银行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相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宝明精工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所需资金。公
司为宝明精工提供担保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控制权,不存
在重大风险。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
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 37,193.83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资产的 46.37%。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 29,620.00 万
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36.93%。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宝明精工与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补充授信条件通知书》;

    2、公司与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