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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鹄模具: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09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下
午 14 时 30 分在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
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
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


                                       1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瑞鹄汽车模具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提案审议
表决情况、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备查文
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
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8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津贴的
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外部监事津贴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2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96,15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9342%。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16 名,代表股份 9,051,54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324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身份。


                                     3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116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9,051,54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3242%。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8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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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采取累积投票制分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柴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子议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8,753,7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101%。
    1.02 选举舒晓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子议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8,754,05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133%。
    1.03 选举杨本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子议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8,753,74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099%。
    1.04 选举庞先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子议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8,753,73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098%。
    1.05 选举吴春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子议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8,753,7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099%。
    1.06 选举罗海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子议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8,753,74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099%。
    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采取累积投票制分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王洪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子议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8,754,0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130%。
    2.02 选举张冬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子议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8,753,7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097%。
    2.03 选举刘芳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子议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8,753,7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097%。
    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采取累积投票制分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傅威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子议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8,753,7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097%。
    3.02 选举张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子议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8,754,01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129%。
    3.03 选举刘泽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子议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8,753,7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7097%。
    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会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为普通决议


                                   6
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8,966,0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557%;反对 82,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155%;弃
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7%。
    议案 5《关于公司监事会外部监事津贴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 8,966,0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557%;反对
82,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155%;弃权 2,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7%。
    议案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 8,971,2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132%;
反对 77,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581%;弃权 2,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7%。
    议案 7《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 8,972,14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228%;反对 7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463%;弃
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09%。
    议案 8《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
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8,972,94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316%;反对 7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8220%;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64%。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7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王文豪


                              经办律师(签字):
                                                                周    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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