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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彩虹集团: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2025-01-16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025)天(蓉)意字第 11 号




致: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73 号公司行政楼
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召开并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73 号公司
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朝万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32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067,5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326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535,36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820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12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2,2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05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50,2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22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
结构及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2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33%;反对2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
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3,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270%;反对2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9.6206%;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252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刘    斌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陈 昌 慧




                                                         ______________
                                                             林    祥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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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0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