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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正元: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25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5-008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和《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

发出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披露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24 日    上午 10:0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 53 号院中海时代广场 B 座 16

层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逢良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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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04 人,代表股份

48,680,58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1423%,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

的 25.838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41,993,386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21.6885%,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 22.289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2 人,代表股份 6,687,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538%,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 3.549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 202 人,代表股份 6,687,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538%,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 3.5495%,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74,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1%;

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4%;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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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6,58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09%;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29%;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马哲、王思晔

    (三)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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