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监事会关于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2025-01-02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期)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下简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进
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程序等安排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3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
在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
4、《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涉及的公司法定条件、业绩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条件均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3 名激励对
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4.742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的 0.5046%。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