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公告编号:2025-1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6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49,822,209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5025%,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7 月 29 日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公司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 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3.2021 年 1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 复》(国资考分〔2020〕652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4.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1 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修订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6.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 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激励对象 1,247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7,619.54 万股,限制性 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3 月 5 日。 9.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 议案》和《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完成了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103.6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13.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激励对象 356 人,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776.12 万 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4.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2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23 年 3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日为 2023 年 3 月 6 日。 18.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完成了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共 247.6422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19.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1.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2023 年 12 月 5 日,公司完成了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共 203.3967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23.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4.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1 月 2 日。 25.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3 26.2024 年 3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日为 2024 年 3 月 5 日。 27.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8.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9.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完成了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共 320.2973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30.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31.2025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4%。公司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2 日,上市日期 为 2021 年 3 月 5 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届满。公司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届满。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情况 4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 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人员情形的; 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限售条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 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 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的。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公司 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32%, 2023 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 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3 年 为 59.16%,达成不低于同行 △EVA 为正。 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 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5.5%,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位值目标,2023 年△EVA 为 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正,满足考核要求。 公司 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为 17.08%,达成不低于同行业 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值目标,满足考核要求。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年度公司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以及 情况如下: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 1. 首次授予部分:除 115 名 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原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休等 考评 情形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 A B C D E 结果 的规定外,其余 1,132 名激励 标准 1.0 1.0 1.0 0.5 0 对象考核结果均为 C 及以 5 系数 上。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 2. 预留授予部分:除 22 名 解除限售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 原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休等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 情形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 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的规定外,其余 334 名激励 对象考核结果均为 C 及以 上。 三、解除限售事项发生变化的处理方法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如发生《激励计划》 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则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办理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将在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 公告中进行说明。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66 人(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1,132 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33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9,822,209 股(其 中,首次授予部分 42,696,101 股,预留授予部分 7,126,108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的 0.5025%,股票数量将根据公司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情况作相应调整,最终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 获授的股票 授予 姓名 职务 的股票数量 售的股票数量 限售的股票 数量(股) 批次 (股) (股) 数量(股) 董事长、党 朱华荣 455,000 300,300 154,700 0 委书记 王俊 董事、总裁 364,000 240,240 123,760 0 董事、总会 张德勇 计师、董事 353,080 233,032 120,048 0 会秘书 谭本宏 党委副书记 353,080 233,032 120,048 0 首次 叶沛 执行副总裁 353,080 233,032 120,048 0 授予 李名才 执行副总裁 353,080 233,032 120,048 0 彭陶 执行副总裁 248,612 164,084 84,528 0 张晓宇 执行副总裁 248,612 164,084 84,528 0 王孝飞 执行副总裁 171,990 113,514 58,476 0 6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 获授的股票 授予 姓名 职务 的股票数量 售的股票数量 限售的股票 数量(股) 批次 (股) (股) 数量(股) 王辉 副总裁 171,990 113,514 58,476 0 张法涛 副总裁 248,612 164,084 84,528 0 贺刚 副总裁 114,660 75,676 38,984 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合计 122,664,906 80,959,156 41,527,929 177,821 1,120 人) 小计 126,100,702 83,226,780 42,696,101 177,821 杨大勇 执行副总裁 252,200 166,452 85,748 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预留 术(业务)骨干(合计 20,707,310 13,666,950 7,040,360 0 授予 333 人) 小计 20,959,510 13,833,402 7,126,108 0 合计 147,060,212 97,060,182 49,822,209 177,821 注: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股票将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2.部分激励对象按其任职时限比例解锁,剩余未解除限售的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3.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正在与其他国资央企集团筹划重组事 项,为有利于重组期间资本市场和公司生产经营保持稳定、树立资本市场信心、顺利完成公 司 2025 年生产经营目标,本次办理解除限售方案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计划于 2026 年 1 月前对受重组影响的 14 名激励对象(含部分董 事、高级管理和中层管理人员)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条件以 2025 年 3 月 4 日符合条件的情况为准(2025 年 3 月 5 日至 2026 年 1 月办理解除限售期间人员异动不 影响其解除限售);其余激励对象按原定解除限售时间办理。 (2)预留授予部分:计划于 2026 年 1 月前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办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条件以 2025 年 12 月 30 日符合条件的情况为准。 五、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及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考核结果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7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46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49,822,209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办理解除限售 相关事宜。 七、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尚待限售期 届满后由公司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统一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 日,长安汽车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已 经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纪要; 4.法律意见书; 5.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2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