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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乾照光电: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1-13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与
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ESG 委员会,并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二条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
事会报告。

                       第二章 ESG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ESG 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公司董事长。

    第四条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召集 ESG 委员会会
议、主持 ESG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ESG 委员会原则上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负责 ESG 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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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ESG 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ESG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设置并持续优化公司 ESG 治理架构;

   (二)      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制定 ESG 关键战略目标及战略规划,审议
ESG 年度规划并监督指导其落地执行;

   (三)      审议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四)      监督、指导、优化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有关的重点
工作,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五)      审议其他与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 ESG 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提供
有关资料,配合 ESG 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ESG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ESG 委员会会履行职责时有
权聘请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 ESG 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 ESG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 ESG 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战 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ESG 委员会主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SG 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主席
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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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ESG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由 ESG 委员会主席召集并签发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三个自然日通知 ESG 委员会委
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或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免于执行前
述通知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包
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ESG 委员会决议或
意见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 ESG 委员
会委员签署。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
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
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六条       ESG 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 ESG 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ESG 委员会讨论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整理并保管保存。

    第二十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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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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