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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吉药: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5-01-0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002 号




致: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在梅河口市环城北路 6 号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吉药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公
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会通知》”)《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
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
                                     1
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
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监事会补选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
有公司 1%股份以上的股东卢忠奎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卢忠奎先生提议将《关于监事会
补选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公司据此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临时提案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和《临时
提案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
议对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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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5年1月9日下午14:00在梅河口市环城北路6号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晓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33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898,3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416%。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997,3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1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43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901,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789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3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1,901,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89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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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及《临时提案通
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7,046,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927%;反对 9,5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0.3005%;弃权33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048,9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167%;反对9,5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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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442%;弃权33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39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963,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172%;反对 9,60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0.4745%;弃权3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966,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587%;反对9,60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000%;弃权3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41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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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李   化




                                                          ______________
                                                               岑若冲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5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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