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鸿特科技 (300176)
  • 7.42
  • +0.20
  • 2.77%
2025-03-26 15:00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鸿特科技:鸿特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5-03-13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2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
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2025年3月1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公告《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取
消部分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决定暂时取消本次股东会原定审议《选举吴
向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子议案。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外,于
2025年2月26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其他事项不变。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1
于2025年3月13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卢楚隆先生主持。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
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3人,代表股份99,272,223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25.63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
97,198,03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09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2人,
代表股份2,074,18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5356%。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共152人,代表股份2,074,1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356%。以上股东
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3月6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9项议案进行了投
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

   2、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9项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
果具体如下:

                                   2
    (1)审议通过《关于肇庆鸿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台山鸿特提
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97,815,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0%;反对1,419,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03%;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900%;反对1,419,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8.4551%;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9%。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97,770,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70%;反对1,488,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97%;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7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867%;反对1,488,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1.7769%;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4%。

    (3)审议通过《关于台山鸿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投票结果:同意97,841,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92%;反对1,416,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1.4274%;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4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35%;反对1,416,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8.3153%;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2%。

    (4)审议通过《关于肇庆鸿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投票结果:同意97,838,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62%;反对1,416,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66%;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989%;反对1,416,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8.2767%;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4%。

    (5)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97,763,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05%;反对1,49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27%;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27.2733%;反对1,49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1.9215%;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
案》

    投票结果:同意97,842,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98%;反对1,424,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5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724%;反对1,424,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8.686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1%。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7.01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卢楚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7,249,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6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1,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09%。

    卢楚隆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2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卢宇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5
   同意股份数97,249,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6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1,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86%。

   卢宇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3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卢斯欣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7,249,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6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1,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86%。

   卢斯欣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4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黄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7,409,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1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19%。

   黄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8.01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熊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7,249,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
的97.96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1,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4%。

   熊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02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善仕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7,329,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1,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44%。

   刘善仕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9.01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蒋晨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7,249,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6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1,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3%。

   蒋晨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9.02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秋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

   总表决情况:


                                  7
   同意股份数97,330,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04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2,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24%。

   陈秋影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石有明



                                          签名:



                                          经办律师:王    禹



                                          签名:




                                           日期:2025 年 3 月 13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