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025-03-05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上海新阳 证券代码:300236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新阳”、“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
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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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0.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1,338.1402 万股的 0.7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
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
量为 26.9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1,338.1402 万股的
0.09%。
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新成长(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
的股票数量为 59.4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1,338.1402 万
股的 0.19%。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
股票数量为 25.78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1,338.1402 万股
的 0.0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8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与半导体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不包括上海新阳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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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8.88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归属,各
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50%、30%、20%,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
前提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13.00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16.50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7 年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亿元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值,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业绩目标达成率相挂钩,具
体挂钩方式如下:
业绩目标达成率(P)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P≥100% X=100%
90%≤P<100% X=P
P<90% X=0%
注:1、上述“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
2、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计算结果向下取整至百分比个位数。
3、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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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不存在《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上海新阳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
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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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1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7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5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4
第十四章 附则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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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上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指
海新阳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
指
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与半导体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
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权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
归属 指
账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
归属日 指
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
归属条件 指
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1 号》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
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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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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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人才是上市公司最核心的“无形资产”。一直以来,公司致力于通过增加正向激
励、实施薪酬调节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公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以有效吸引和留住
公司优秀人才,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此基础之上,公司通过践
行薪酬证券化改革,以激励、保留公司的核心优秀人才,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
性,形成人力资源优势,确保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实现。作为公司薪酬证券化改革的一
部分,公司制定本激励计划将有效绑定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实现公司目标与员工目
标的一致性,从而为公司、股东及员工创造更大价值及更高效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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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
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
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
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
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
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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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与半导体业
务相关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81 人,为公司与半导体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上海新阳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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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
购,该部分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人民币 8,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均包含本数)。截至 2023 年 3 月 9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632,685 股,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84%,最高成交价为 39.9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7.19 元/股,
支付的总金额为 8,115.44 万元(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1,884,844 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1,338.1402 万股的 0.7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
留权益。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
成长(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6.9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1,338.1402 万股的 0.09%。
公司 2023 年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新成长(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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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票数量为 59.4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1,338.1402 万股的
0.19%。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
量为 25.78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1,338.1402 万股的 0.0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姓名 职务 国籍 公布日公司股本总
股票数量(万股) 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81
220.00 100.00% 0.70%
人)
合计 220.00 100.00% 0.7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
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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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
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
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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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
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
日当日止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
属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
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并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激励对象
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
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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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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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8.8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8.8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8.59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8.8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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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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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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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公司
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13.00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16.50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7 年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亿元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值,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业绩目标达成率相挂钩,具体
挂钩方式如下:
业绩目标达成率(P)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P≥100% X=100%
90%≤P<100% X=P
P<90% X=0%
注:1、上述“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
2、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计算结果向下取整至百分比个位数。
3、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
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可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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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考核结
果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
“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50% 0%
(Y)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
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得归属或不得完全归属的,
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期归属。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为本激励计划制定的《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始终坚持自主研发,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经过二十多年发展,主要形成两
大类业务,一类为集成电路制造及先进封装用关键工艺材料及配套设备的研发、生
产、销售和服务,并为客户提供整体化解决方案。另一类为环保型、功能性涂料的
研发、生产及相关服务业务,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整体涂装业务解决方案。
随着半导体产业的蓬勃发展,中国大陆新建代工产能不断攀升,公司的半导体
业务也快速增长,公司产品类型日益丰富,市场开拓持续深入,销售持续增长。其
中,晶圆制造用电镀液及添加剂系列产品市场份额快速增长,集成电路制造用清洗
系列产品在客户端的认证进展顺利,销售额增长显著。基于此,公司半导体业务在
营业总收入中的占比逐年提升。面对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公
司高度重视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
为确保公司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达成经营目标、维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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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经审慎考量,决定选用经审计的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
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半导体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占比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5 年-2027 年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分
别不低于 13.00 亿元、16.50 亿元、20.00 亿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
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
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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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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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二)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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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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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
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
型)作为定价模型,以 2025 年 3 月 4 日作为基准日对授予的 220.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7.63 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5 年 3 月 4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8.4198%、24.0930%、23.3742%(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一
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322%、1.3834%、1.4814%(分别采用中债国债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6116%(公司最近 1 年股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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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 2025 年 3 月底向激励对象授予 22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 2025 年(万 2026 年(万 2027 年(万 2028 年(万
用(万元) 元) 元) 元) 元)
4,152.08 2,228.03 1,419.20 435.01 69.83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
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
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
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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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
等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
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
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
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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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
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
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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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规
定缴款至公司指定账户,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逾期未缴款视为激励对象放弃
认购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相关实
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
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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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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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二)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三)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
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归属。但若因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归属并给激励对象
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
司可作废其相应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
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七)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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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
定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
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
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
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
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如激励对象在归属权益后离职的,应符合公司内部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
规定。如激励对象违反公司竞业禁止相关规定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
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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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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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做出相应变
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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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
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五)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
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不包含降职),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全
资/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若激励对象降职,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或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
调减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
性股票的职务,则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
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其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
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
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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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
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
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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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
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
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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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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