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晨科技:舆情管理制度2025-02-18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舆情管理工作,提高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形象、商业信誉、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及日常正常
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舆情: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二)社会上存在
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
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
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
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
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
谣传。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以
及证券事务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公司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
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
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
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
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
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
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
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