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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佳沃: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5-01-03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市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电话:010/65288888
           传真:010/65226989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我们”)接受佳沃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

    202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2024-109)。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

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3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在北

京市朝阳区双营路甲 6 号院北苑大酒店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5 年 1 月 3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1 月 3 日 9:15-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甲 6 号院北苑大酒

店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

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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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其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43

人,代表股份 83,274,621 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274,62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060%。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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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80,265,919 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265,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788%。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

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计 42 名,代表股份 3,008,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2%。

    (3)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深圳市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惠通基金”)通过旗下私募基金产品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8,751,181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5.02%。惠通基金在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5%时,未立即停止买入

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自惠通基金持有公司股份数

占公司总股本的 5.02%之日起,其持有的超过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5%的部

分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即其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持有的公司 7,200 股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3,008,702 股,其中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3,008,70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2%。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通过现场参加或以视频方

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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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

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066,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3484%;反对 2,19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343%;弃权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1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0,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095%;反对 2,19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118%;弃权 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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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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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宋焕政

                                                       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严骄

                                                       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白杨

                                                       ____________________

                                                             2025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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