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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邦股份:银邦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5-01-24  

证券代码:300337          证券简称:银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1

债券代码:123252          债券简称:银邦转债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银邦
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4〕1735 号),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7,85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
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8,5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7,521.74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证天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
具了《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
告》(苏公 W[2025]B003 号)。

二、《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设立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会同保荐机构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开户单位     募集资金项目
 号

 1      江苏银行股     20760188000113227    银邦金属复   年产35万吨新能
        份有限公司                          合材料股份   源用再生低碳铝
         无锡分行                            有限公司    热传输材料项目
                                                            (一期)

 2      中国银行股       513181733393       银邦金属复   年产35万吨新能
        份有限公司                          合材料股份   源用再生低碳铝
        无锡锡山支                           有限公司    热传输材料项目
            行                                              (一期)

 3      中信银行股    8110501013202633858   银邦金属复   年产35万吨新能
        份有限公司                          合材料股份   源用再生低碳铝
         无锡分行                            有限公司    热传输材料项目
                                                            (一期)

 4      中国工商银    1305020119200086394    银邦(安    年产35万吨新能
        行股份有限                          徽)新能源   源用再生低碳铝
        公司淮北牡                          材料科技有   热传输材料项目
          丹支行                              限公司        (一期)

三、《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760188000113227,截止2025年1月13日,专户余额为( 13,5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5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逸驰、杨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3181733393,截止2025年1月13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年产35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逸驰、杨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501013202633858,截止2025年1月1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42,224,056.6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5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逸驰、杨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
    甲方一: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305020119200086394,截止2025年1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年产35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逸驰、杨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