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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恒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公告2025-01-17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25-002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门科恒”“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科恒”)、珠海科恒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
海科恒”)、珠海市科恒浩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浩能”)、深
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技”)与珠海格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格力供应链”)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格力供应链共给予江
门科恒、英德科恒、珠海科恒、珠海浩能和浩能科技原料采购业务额度人民币 6.5
亿元,额度可循环使用。前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4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公告编号:2024-100)、《关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5)、《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4-112)。

    江门科恒、浩能科技、英德科恒拟近日分别与格力供应链签订《最高额质
押合同》,约定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向格力供应链为江门科
恒、英德科恒、浩能科技、珠海科恒和珠海浩能按照约定提供供货服务提供质
押担保,期限为自 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包括期间
起始日和届满日)发生的债权,最高额度 6.5 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浩能科技及英德科恒已就本次担
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二、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格力供应链与江门科恒、浩能科技、英德科恒、珠海科恒和珠海浩能签订了
《合作框架协议》【编号:KJXY-KHXM-241028】【前述协议及格力供应链与江门
科恒、英德科恒、浩能科技、珠海科恒和珠海浩能(统称“债务人”)中的一方
或多方为履行供货服务而依据前述协议所签订的任何具体《产品销售合同》或《设
备零部件购销框架协议》,以下统称“主合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由格力
供应链为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浩能科技、珠海科恒和珠海浩能按照约定提供供
货服务,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浩能科技、珠海科恒和珠海浩能在主合同约定时
间内向格力供应链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为确保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浩能科技、珠海科恒和珠海浩能全面、及时履
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保障格力供应链债权的实现,江门科恒、英德科恒、
浩能科技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格力供应链同意接受江门
科恒、英德科恒、浩能科技提供的质押担保。

    1、担保物

    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质押应收账款清单”所列之财产或权利及其附
属权益提供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当支付的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应收账款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以签署的《最
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为准。

    2、质押担保的主债权

    《最高额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包括:自 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包括期间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6.5 亿元的最高额度内,
格力供应链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
《最高额质押合同》签订日及/或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
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3、债权确定期间

    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浩能科技在债权确定期间,在最高限额内,就主合同
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向格力供应链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债权确定期间自
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该期间为债权发生日,单笔应收账
款债权到期日可以超过债权确定期间。
    4、质押担保范围

    在应收账款质押权设立后、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格力供应链形成债权
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均视为由本合同作质
押担保。

    本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含根据主
合同所发生的垫款)、服务费、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处分质押物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
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
有其他应付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质
押应收账款承担担保责任。

    三、备查文件

    1、《合作框架协议》;

    2、《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