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5-03-1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 00506 号
致: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
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 2025 年 2 月 2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25 年 2 月 21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
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文件,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
体。2025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96 人,共计代表股份 21,448,2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74%。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
张玉家先生主持会议。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6 人,代表股份 21,448,24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260,88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9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5 人,代表股份 17,187,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1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3 人,代表股份 19,356,28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168,92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5 人,代表股份 17,187,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3.2193%。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
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
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3、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601,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503%;
反对 698,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69%;弃权
148,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92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09,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34%;反对 698,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6089%;弃权 148,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7%。
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与关联方开展融资业务并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701,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70%;
反对 59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76%;弃权
151,3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0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09,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405%;反对 59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0778%;弃权 151,3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17%。
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卢贤榕
经办律师: 陈 明
洪雅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