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杰电气: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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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载了《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双
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赵志宏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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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双杰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二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52 人,代表
股份 309,650,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8.7758%。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
代表股份 303,660,8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8.025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进 行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东 代 理 人 共 340 人 , 代 表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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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9,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7500%。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
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特别决议的
方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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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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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穆曼怡:
颜克兵: 闫凌燕:
202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