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3-1-1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 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1-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张茜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 2017 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完成了贝仕达克、瑞华泰 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胜宏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瑞华泰可转债等 再融资项目。 郭振国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 士。2008 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或参与完成了腾邦国 际、胜宏科技、博敏电子、智动力、贝仕达克、瑞华泰、逸豪新材等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长方集团、胜宏科技、弘信电子等非公开发行项目,瑞华泰可转债 项目,长方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项目协办人 曹弘宇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理 学硕士。2021 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为:张琪、曾开、刘睿、谷若怀、王菲、王辰皑、刘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科技”、“公司”、 “发行人”) 注册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证券代码:300476.SZ 成立时间:2006 年 7 月 28 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3-1-3 2012 年 2 月 27 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联系电话:0752-3761918 经营范围:新型电子器件(高精密度线路板)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产品 国内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公司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股) 境内非国有 1 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 160,566,476 18.61% 法人 2 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131,432,001 15.24% 境内非国有 3 惠州市博达兴实业有限公司 28,311,973 3.28% 法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 4 其他 16,240,040 1.88%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其他 12,759,701 1.4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 6 其他 12,688,715 1.47% 险产品-005L-CT001 沪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行业景气混合 7 其他 12,112,064 1.40% 型证券投资基金 3-1-4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阿尔法优势产 8 其他 8,110,700 0.94% 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 1000 交 9 其他 7,098,060 0.82%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创业板 50 10 其他 5,097,751 0.59%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394,417,481 45.71% (四)历史筹资情况、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1、历史筹资情况 发行时间 发行类型 筹资净额 2015 年 6 月 首次公开发行 53,327.00 万元 历次筹资情况 2017 年 8 月 非公开发行 106,990.21 万元 2021 年 11 月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98,534.33 万元 2、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如下所示: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 373,120.62 万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现金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万元) 2021 年度 16,409.48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情况 2022 年度 16,218.02 2023 年度 16,326.43 合计 48,953.93 本次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 830,245.12 万元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五)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如下所示: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4-09-30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资产总额 1,791,305.19 1,738,361.65 1,430,377.39 1,346,121.00 负债总额 961,060.07 975,788.66 736,691.12 719,150.26 所有者权益 830,245.12 762,572.99 693,686.27 626,970.75 3-1-5 项 目 2024-09-30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830,245.12 762,572.99 693,686.27 626,970.75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769,773.82 793,124.76 788,515.46 743,201.46 营业利润 84,708.80 75,893.19 90,623.06 73,903.87 利润总额 83,819.12 74,921.40 89,726.28 73,705.72 净利润 76,461.22 67,134.64 79,064.58 67,042.4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6,461.22 67,134.64 79,064.58 67,042.47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2,678.46 127,977.64 124,027.48 79,254.4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9,340.37 -199,967.43 -146,598.37 -271,031.4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782.43 73,380.89 36,990.25 202,103.40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749.10 945.37 3,110.53 -422.69 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695.24 2,336.46 17,529.89 9,903.71 4、基本财务指标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财务指标 /2024-09-30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流动比率 1.01 0.96 0.93 0.95 速动比率 0.78 0.78 0.75 0.71 资产负债率(合并) 53.65% 56.13% 51.50% 53.4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4.46% 57.12% 54.72% 56.8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3.00 2.69 2.84 2.79 存货周转率(次/年) 5.04 4.79 4.81 5.02 每股净资产(元) 9.62 8.84 8.04 7.26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1.42 1.48 1.44 0.92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5 0.03 0.20 0.11 5、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 3-1-6 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如 下: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基本 0.89 0.78 0.92 0.86 每股收益(元) 稀释 0.89 0.78 0.92 0.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全面摊薄 9.21% 8.80% 11.40% 10.69% 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9.61% 9.35% 12.14% 16.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基本 0.90 0.78 0.88 0.79 每股收益(元) 稀释 0.90 0.78 0.88 0.7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全面摊薄 9.36% 8.68% 10.88% 9.83% 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9.78% 9.22% 11.59% 14.86%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经核查,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 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 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胜宏科技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履 3-1-7 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2024 年 11 月 22 日,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 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2024 年 11 月 24 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 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 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控部”)提交工作底 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 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 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4 年 12 月 9 日,国信证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 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 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 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 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经参会内核委员表决,决议同意该项目申报。 5、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并 发内核委员确认。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4 年 12 月 9 日,国信证券对胜宏科技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重要 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问核会同意该项目提交内核会议审议。 2024 年 12 月 10 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胜宏科技创业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经参会内核委员表决,决议同意该项目申报。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 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胜宏 3-1-8 科技创业板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 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 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 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股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 3-1-9 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发行价 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批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的情形, 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 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3-1-10 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 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 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 定的条件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 3-1-11 相关规定。 (四)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五)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六)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禁止情形 本次发行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 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 七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 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3、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到位日为 2021 年 11 月 4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已经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距离 3-1-12 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的时间间隔超过十八个月,且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符 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 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4、本次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 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 合法、合规、可行。 七、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 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不存在破发或破净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为 15.73 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预案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召开,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为基准向后复权 计算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 20 个交易日的最低收盘价为 199.31 元/股,高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每股净资产分别为 8.84 元 /股和 9.62 元/股。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 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 20 个交易日的最低收盘价分别为 40.80 元/股和 40.55 元/股, 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或最近一期末的每股净资产。 (二)公司不存在连续亏损的情形 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即 2022 年和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为 79,064.58 万元和 67,134.6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75,440.48 万元和 66,204.59 万元,不存在连续亏损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 管安排》规定的限制再融资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比例较高的情形,前次 募集资金均已使用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主营业务, 3-1-13 不存在多元化投资的情形,因此,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 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管安排》规定的限制再融资的情形。 八、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项目中,发行人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发行人聘请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提供可行性分析服务。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依法存续的有限公 司,经营范围涵括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等。本次 聘请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支付。 为翻译本次申请文件中的越南文材料,发行人聘请深圳市睿壹翻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睿壹翻译”)提供翻译服务。睿壹翻译持有编号为 DD231669 的中国 翻译协会会员证书,翻译人员持有二级翻译证书,具有翻译业务从业资格。本次 聘请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发行人已支付相关款项,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针对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为境外持股 5%以上股东和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情况如下: 律师事务所 公司名称 国别/地区 持股 5%以上股东 君合律师事务所 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 宏兴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YUAN LAW VGTPCB Inc. 美国 GROUP PC Harney Westwood Pole Star Limited 开曼 & Riegels 3-1-14 律师事务所 公司名称 国别/地区 ALBA 综合事务所 宏兴国际株式会社 日本 GvW Graf von Westphalen Rechtsanwlte MFS Technology Europe UG (haftungsbeschrnkt) 德国 Steuerberater Partnerschaft mbB DFDL (Singapore) MFS TECHNOLOGY (S) PTE LTD 新加坡 Pte Ltd Robin Lynn & Lee MFS TECHNOLOGY (M) SDN. BHD. 马来西亚 DFDL (Singapore) VICTORY GIANT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新加坡 Pte Ltd LTD. DFDL Vietnam Law VICTORY GIANT TECHNOLOGY (VIETNAM) COMPANY 越南 Company Limited LIMITED DFDL (Thailand) VICTORY GIANT 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 泰国 Limited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 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 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 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 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 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风险 3-1-15 1、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 门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 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调控、股票市场投机 行为、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此外,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 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境外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 项目和泰国高多层印制线 路板项目,分别以越南胜宏和泰国胜宏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境外业务开展受 当地法律法规、政治局势、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若公司无法及时应对境外 市场变化,或境外投资政策、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境外募投项 目将面临无法按期实施或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2、募集资金购置长期资产导致公司折旧费用增加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 项目和泰国高多层印制线路板项目 为建设项目,涉及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和设备采购等资本性支出,上述两个项目 的实施将新增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相应增加。根据测算,虽然相关资产全 部转固后每年新增的折旧金额占公司报告期年均利润总额的比例低于 30%,且公 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如果未来行业政策或市场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则新增固定资产 折旧将对公司未来的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投产后的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围绕公司 PCB 主业,在海外布局高阶 HDI 及高多层板 3-1-16 产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高阶 HDI 和高多层板产能将进一步提 升。公司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新增产能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是在目前市 场环境、客户需求和公司技术能力等基础上进行的,若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或宏观经济导致行业下行,则公司可能出现无法按原计划顺利实施该等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或该等项目的新增产能无法有效消化的风险。 4、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 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 项目用地位于越南北宁省,项目实施主体为越南胜宏。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越南胜宏已与 VSIP BACNINH CO., LTD 签署了土地使 用权租赁协议,双方已签署土地交接记录,VSIP 已将租赁项目地块交付给越南胜 宏,目前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根据 DFDL Vietnam Law Company Limited 出具 的《越南胜宏法律意见书》,VSIP 系前述项目地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人,越南胜宏 与出租方 VSIP 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并承租项目地块用于越南胜宏投资项目 符合越南及北宁省的土地政策、城市规划,预计越南胜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 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障碍,具体时间取决于越南当地政府办理流程的实际执 行情况。公司正在推进该募投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工作,但仍存在土地使用 权证办理进度不及预期等相关风险。 根据双方签署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越南胜宏租赁的项目地块租赁期限至 2069 年 1 月 22 日。根据越南《土地法》第 126 条的相关规定,越南胜宏向 VSIP BACNINH CO., LTD 租赁的土地租期到期后,可申请延期(延期最多 50 年),预 计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仍存在租赁到期后无 法续租的风险。 5、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和股本数量将有所提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释放经济效益需一定的时间,在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 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若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短期内难以全部实现,或公司利润增长幅度将小于净资产和股本数量的增 长幅度,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三)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3-1-17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线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高端多层板、 HDI 板、FPC、软硬结合板等。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的一种核心基础组件,PCB 行 业的发展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以及宏观经济景气度紧密联系,特别是随着电子信 息产业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PCB 需求深受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影响。如果 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国家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贸易政策等宏观政策 发生不利变化或调整,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受国际贸易摩擦影响的风险 当前,国际贸易摩擦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相关国家贸易 政策发生变化。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1.33%、65.49%、65.38%和 62.07%,如国际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 对公司销售、海外布局等产生不利影响。 (五)境外投资风险 为了建立全球化配套能力,更好地服务客户,公司在境外收购或设立了 PSL、 越南胜宏、泰国胜宏等子公司。公司境外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公司境外子 公司的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 等方面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若境外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未及时组建具 有国际化视野的管理团队,将可能导致境外子公司经营不善,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六)商誉减值风险 2024 年 9 月末,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 118,511.67 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 为 6.62%,主要为公司 2023 年收购 PSL 100%股权时形成的商誉 115,633.09 万元, 暂未发生减值情形。未来,若 PSL 相关的 MFS 资产组出现经营不善或其他重大不 利变化的情形,导致业绩不及预期,上述商誉存在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市场竞争风险 PCB 行业内企业众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日益呈现“大型化、集中化”的 趋势。如果公司不能充分抓住市场机遇,在产品开发、市场策略等方面及时适应 市场需求及竞争状况,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将可能被削弱,并面临市场份额下降 或被竞争对手超越的风险。 3-1-18 (八)管理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将面临更加具有深度和广度的国际化经 营布局,生产和办公场所覆盖中国、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多个国家,对公司 管理团队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公司在战略规划、制度建设、组织设置、运营管 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也面临更大的挑战。如公司不能高质量实施全球 化战略,国际化运营能力与业务布局不匹配,将可能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九)原材料供应紧张及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覆铜板、半固化片、铜球、铜箔,原材料成本 占产品成本比重较高。原材料成本是公司产品定价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原材料 大幅涨价的情形下,公司会相应提高产品售价,但向下游的传导存在一定滞后。 公司原材料受国际市场铜、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和高端覆铜板供求关系的影响 较大。若未来原材料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向 下游客户转嫁原材料涨价成本,或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可能 出现原材料供应不足或盈利能力下降等情形,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十)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公司用工数量存在增长需求。若公司用工成本持 续大幅增加且公司不能通过自动化措施减少用工数量或提高生产效率,公司的盈 利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 (十一)汇率风险 公司外销收入的金额较大,外销客户的区域包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东南 亚及美国等地区,主要以美元和港币结算,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虽然公司采用 远期外汇合同减小汇率波动的影响,但仍不能完全消除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业绩 带来的影响。 附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3-1-19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曹弘宇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张 茜 郭振国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邓 舸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0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张茜、郭振国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 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张 茜 郭振国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