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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宏科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03-17  

                                                                                    中国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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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宏科技(惠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宏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
             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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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 2025 年 3 月 1 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
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惠州市惠阳区淡
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胜宏科技研一六楼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2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7 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
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2,187,4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646%(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本
所律师已核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如涉及),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其中部分董事在线出席了本次
股东会。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
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2.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陈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5,652,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62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630,0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0888%。

       陈涛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刘春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5,672,5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632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649,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1233%。

       刘春兰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赵启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5,876,1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689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853,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4795%。

       赵启祥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陈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4,596,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4
权股份总数的 89.326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574,1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2417%。

    陈勇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谢兰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6,342,0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822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31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2945%。

    谢兰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谢玲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6,339,5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821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316,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2902%。

    谢玲敏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张继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6,374,6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83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351,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3516%。

    张继海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6,383,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19%;反对 1,722,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0%;




                                      5
弃权 4,08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360,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464%;反对 1,722,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30%;弃权 4,08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0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8,131,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85%;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
权 4,0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3,109,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054%;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4,0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81%。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251,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10%;反对 7,853,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99%;
弃权 4,08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228,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204%;反对 7,853,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383%;弃权 4,08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13%。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251,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10%;反对 7,853,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99%;
弃权 4,08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228,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204%;反对 7,853,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6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383%;弃权 4,08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1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
15 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781,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89%;反对 328,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
弃权 4,07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758,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923%;反对 328,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41%;弃权 4,07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36%。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
10 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782,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92%;反对 328,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
弃权 4,07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75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939%;反对 328,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41%;弃权 4,07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2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 5 亿元授
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780,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88%;反对 328,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
弃权 4,07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758,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913%;反对 328,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0%;弃权 4,07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38%。




                                     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申请 20 亿元授信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782,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92%;反对 328,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
弃权 4,07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75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939%;反对 328,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41%;弃权 4,07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2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 10 亿元
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780,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88%;反对 328,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
弃权 4,07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758,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913%;反对 328,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0%;弃权 4,07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38%。

    上述议案(4)、(5)、(6)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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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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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蒋文俊




                                                  经办律师:肖慧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