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市值管理制度2025-02-22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 1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 2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方法与计划 ................................................................................. 4
第五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投资者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
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
投资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
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合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
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
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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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须秉持系统思维、拆解因子、循序推
进的原则,系统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
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
高效。
(三)规范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
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
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分管人,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
作。证券投资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
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信息的归集工作积极配合,提供支持。
第七条 董事会参与公司市值管理战略规划和对落实市值战略进行监督。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
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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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
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
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
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通
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
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
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
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
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
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
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
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
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
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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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者通过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
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鼓励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方法与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制定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
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
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
公司经营管理质量和内在价值。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在
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增持等方式,避免股价剧烈波动,增强投资者信心,切
实维护市值稳定。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做好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及合规审查工作,避免因资本运作不当而导致相关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市
场风险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积极引入
长期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引入耐心资本。通过长期战略投资者的市场
影响、管理经验和信息渠道,在获取资金支持的同时,提高公司产业竞争力,
提升公司价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实际
需要、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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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分红规划,积极实施分红,以建立持续、稳定、科
学回报投资者的机制。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复投资者的咨询;
(三)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机构投资者、散户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
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
取如下措施:
(一)如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
动,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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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证券投资部牵头,联合财务部门、
法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三)可以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分析、
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导致的,公司可以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正
确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
第四节 合规行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
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
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
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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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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