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舆情管理制度2025-02-19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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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向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下设舆情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舆情工
作小组负责对舆情信息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跟踪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管
理要求将各类舆情信息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微信、
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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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
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同性: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
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
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在不违反
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
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快速反应,
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小组报告;
(二)舆情工作小组第一时间核实相关信息,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
性,如判断可能形成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参与舆情的有关情况
调查,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当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小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
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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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小组和相关部门同
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
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论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证券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
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
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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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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