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5-02-18
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5-006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
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6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
63,535,38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8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611,555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4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23,83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0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59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080,83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21%。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7,0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5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23,83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09%。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及在授权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983,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315%;反对 538,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474%;
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1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529,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86.4787%;反对 538,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13.1929%;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5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戴军先生、王宏军先生、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宁波科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前述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59,145,990 股(持股比例 38.1493%)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4,357,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
99.2801%;反对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53%;弃
权 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94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049,2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2256%;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348%;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63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林惠律师、柯凌峰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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