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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浪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02-08  

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7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7 日(星期五)在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开路 188 号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2 月 4 日通过邮件、
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
(其中:通讯出席 1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张丽女士主持,高
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
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
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制订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69,408.38 万元(含本
数),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
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
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
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
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
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
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明确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
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
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
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
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
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
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
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
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
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本公司原股票同等的权益,
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
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
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
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
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依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
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等相关事项如下: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的其他义务。
       (3)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
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A.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B.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C.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D.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E.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
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5)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
议召开;
    6)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7)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或修改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变更、解聘受托管理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
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B.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C.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
      D.受托管理人与债券发行人(即公司)签订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承销协议》
终止;
      E.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8)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
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69,408.38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36,137.32           35,812.09
  2      高电压大功率并网逆变器新建项目             36,032.90           33,694.36
  3      中大功率混合式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           31,307.67           29,429.94
  4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0,562.17           25,017.00
  5      数智化提升项目                             10,452.75            9,955.00
  6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5,500.00           35,500.00
                          合计                     179,992.81          169,408.38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
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
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
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确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9、债券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
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方案为准。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具体条款及相关安排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最终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编制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
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锦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
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
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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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增强公司对股东的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就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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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的议
案》
    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
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
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
-2027 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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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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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组织编制了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锦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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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