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通科技:舆情管理制度2025-01-23
舆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公司应对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
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股价、商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二、舆情包括:
1、报刊、电视、网络等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2、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3、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4、其他涉公司信披且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其中,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已经或可能使公司遭
受损失、或造成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负面舆情属重大舆情,除此之外属一般舆情。
三、工作职责
1、应对舆情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董事长、董秘负责舆情
处理,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
要职责包括:
(1)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2)评估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3)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4)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与深交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5)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2、证券部负责舆情采集、管理媒体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舆情,跟踪公司股
价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及时上报董秘。舆情采集范围应涵盖微信、微博、
互动易、论坛、股吧等网络信息载体;
3、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采集配合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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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工作;
(2)及时向证券部、董秘汇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3)响应、配合、执行与舆情管理相关工作。
4、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及时、客观、真实,不迟报、
谎报、瞒报、漏报。
四、处理原则及措施
1、实事求是、真诚沟通、快速响应、统一口径,积极主动地与公众沟通,化解负面
舆情,维护公司形象;
2、处理流程:
(1)快速反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证券部在知悉舆情后立即在《舆情管理审批
表》上登记,并报董秘;
(2)董秘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第一时间了解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第一时间采
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报董事长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秘、证券事务代表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重大舆情发生后应视情况由
董事长或董秘召集会议,就应对方案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
切关注舆情变化,协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关互动
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
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对公司股价造成
较大影响时,及时按深交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全面评估危机处理结果,制定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
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五、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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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违反,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
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公司及子公司内幕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
价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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