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5-001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先生、邓勇杰先生、 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及深圳健行厚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雷翔先生、赵成 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先生、邓勇杰先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 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与深圳健行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健行厚德成长驱 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健行厚德”或“受让方”)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先生、 邓勇杰先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拟通过 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健行厚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分别为 287.16 万股、101.95 万股、64.62 万股、16.71 万股、16.19 万股、120 万股、8.5 万股、 62.69 万股、35.26 万股、45.62 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942%、0.689%、 0.437%、0.113%、0.109%、0.812%、0.057%、0.424%、0.238%、0.309%,合计转 让公司股份 758.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31%。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 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 露、减持额度的规定。 5、本次协议转让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 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雷翔 信息披露义务人 雷翔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60100************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2、转让方:赵成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成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50102************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3、转让方:钟毅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钟毅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10108************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4、转让方:莫海量 信息披露义务人 莫海量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50103************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5、转让方:邓勇杰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邓勇杰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52327************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6、转让方:吴广意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吴广意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50102************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7、转让方:李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嘉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50104************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8、转让方:何新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新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50103************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9、转让方:单梅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单梅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50104************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10、转让方:费卫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 费卫东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504************ 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通讯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GV985 基金成立时间 2019 年 7 月 22 日 基金备案时间 2019 年 8 月 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深圳健行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35074722Q 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编码 P1069490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李克刚 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 2015 年 3 月 23 日 基金管理人经营期限 无限期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 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 路 178 号华融大厦 3104X10 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以上不得从 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 基金管理人主要经营业务 等金融、证券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 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一致行动人,亦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转让方):雷翔 甲方2(转让方):赵成 甲方3(转让方):钟毅 甲方4(转让方):莫海量 甲方5(转让方):邓勇杰 甲方6(转让方):吴广意 甲方7(转让方):李嘉 甲方8(转让方):何新 甲方9(转让方):单梅 甲方10(转让方):费卫东 乙方(受让方):深圳健行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健行厚德成长驱 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标的股份的数量、比例 甲方同意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5.131%的非限售条 件流通股份(即 758.7 万股股份)转让给乙方管理的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乙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受让标的股份。具 体减持信息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万股) 减持比例 1 雷翔 287.16 1.942% 2 赵成 101.95 0.689% 3 钟毅 64.62 0.437% 4 莫海量 16.71 0.113% 5 邓勇杰 16.19 0.109% 6 吴广意 120 0.812% 7 李嘉 8.5 0.057% 8 何新 62.69 0.424% 9 单梅 35.26 0.238% 10 费卫东 45.62 0.309% 合计 758.7 5.131% (二)股份转让价格与价款 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2.384元/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 为93,957,408.00 元(大写:玖仟叁佰玖拾伍万柒仟肆佰零捌元)。乙方应按照协 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0,0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35,000,000.00元(大写:叁仟伍佰万元)。 在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乙 方向甲方支付剩余尾款 48,957,408.00元(大写:肆仟捌佰玖拾伍万柒仟肆佰零捌 元)。 (四)标的股份过户 1、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甲乙双 方应当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深交所提交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2、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 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 过户登记手续。 3、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 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五)转让方的声明和承诺 1、转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 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受 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之约束。 2、截至协议签署日,转让方合法取得并持有标的股份,对标的股份拥有合 法处分权。 3、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 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 4、转让方将积极推动、配合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 认、信息披露等必要事项。 (六)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受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 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并已 经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之拘束。 2、受让方管理的健行厚德成长驱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购买标的股份的 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款项。 3、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中国法律、 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之 相抵触。 4、受让方将积极推动、配合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 认、信息披露等必要事项。 (七)交易税费 因办理本次转让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 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或责任,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2、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除应继续向转让方支付 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外,每逾期一日,还应以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 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利息;乙方逾期超过三十日仍未支付股份 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转让方 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应向转让方支付 500 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违 约金。 3、如果转让方未配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导致标的股份 无法完成过户的,受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 500 万元 (大写:伍佰万元整)违约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3 年 2 月 7 日,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工作,上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2 月 9 日,公司总股本从 147,000,000 股增加至 148,291,400 股,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被动稀释 0.271%。 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发布《关于原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订<一致行动 人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因覃洪兵《一致行动人协议》到 期不再续签,持股比例不再合并计算,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减 少 2.309%。 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办理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 148,291,400 股变更 为 147,861,140 股,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增加 0.083%。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健行厚德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健行厚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 7,58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31%,协议转让价格为 12.384 元/股。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综上,自公司上市日起算,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变动达到 7.628%;健 行厚德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实际控制人转让的无限售流通股合计 7,58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 5.131%,拟成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 先生、邓勇杰先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 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覃洪兵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5,675,600 股,占公司 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31.072%。健行厚德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 先生、邓勇杰先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 持有公司股份 34,664,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444%。健行厚德持有 公司股份 7,587,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达 5.131%,成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双方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占目前 股东 占当时总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总股本 名称 股本比例 (股) (股) 比例 (%) (%) 合计持有股份 16,405,300 11.160 13,533,700 9.15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雷翔 0 0.000 1,229,725 0.832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405,300 11.160 12,303,975 8.321 合计持有股份 5,827,600 3.964 4,808,100 3.25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赵成 0 0.000 437,400 0.296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5,827,600 3.964 4,370,700 2.956 合计持有股份 3,691,600 2.511 3,045,400 2.06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钟毅 0 0.000 276,700 0.187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3,691,600 2.511 2,768,700 1.873 合计持有股份 956,600 0.651 789,500 0.53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莫海量 0 0.000 72,050 0.049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956,600 0.651 717,450 0.485 合计持有股份 925,900 0.630 764,000 0.51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邓勇杰 0 0.000 69,575 0.047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925,900 0.630 694,425 0.470 吴广意 合计持有股份 5,750,700 3.912 4,550,700 3.07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0 0.000 237,675 0.161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5,750,700 3.912 4,313,025 2.917 合计持有股份 487,400 0.332 402,400 0.27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李嘉 0 0.000 36,850 0.025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487,400 0.332 365,550 0.247 合计持有股份 3,583,900 2.438 2,957,000 2.00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何新 0 0.000 269,075 0.182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3,583,900 2.438 2,687,925 1.818 合计持有股份 2,014,700 1.371 1,662,100 1.12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单梅 0 0.000 1,662,100 1.124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2,014,700 1.371 0 0.000 合计持有股份 2,608,200 1.774 2,152,000 1.45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费卫东 0 0.000 2,152,000 1.455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2,608,200 1.774 0 0.000 合计持有股份 3,423,700 2.329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覃洪兵 0 0.000 — —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3,423,700 2.329 — — 合计持有股份 45,675,600 31.072 34,664,900 23.44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6,443,150 4.358 有限售条件股份 45,675,600 31.072 28,221,750 19.087 合计持有股份 0 0.000 7,587,000 5.131 健行厚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000 7,587,000 5.131 德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0 0 0.000 备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总股本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即 2021 年 7 月 15 日)总股本 147,000,000 股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总股本按公司目前 总股本 147,861,140 股计算。 2、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持股情况列 示。上述股份已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本次权益变动后有限 售、无限售条件股份以解除限售并完成高管锁定后的情况列示。 3、本次权益变动后,因覃洪兵《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与雷翔 等 10 人不再为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4、本公告中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为“四舍五 入”所致。 五、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 海量先生、邓勇杰先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 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4,664,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444%。仍为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健行厚德持有公司股份 7,58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 5.131%,成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份受让是健行厚德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 值的认可,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制权的变更, 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公司实际控制人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先生、邓勇杰先 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本次权益变动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先生、邓勇杰先 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作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的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关的承诺。 3、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4、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5、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 规定。 6、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 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雷翔先生、赵成先生、钟毅先生、莫海量先生、邓勇杰先 生、吴广意先生、李嘉女士、何新女士、单梅女士、费卫东先生出具的《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一)》; 2、信息披露义务人健行厚德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3、《股份转让协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