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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华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13  

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3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2: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

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 98 号尊宝大厦

金尊 24 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的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王世杰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77,344,598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 , 其 中 公 司 回 购 专 户 中 已 回 购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2,471,3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

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 117,528,700 股,下同)的 65.80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7,129,998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2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214,600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214,6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214,600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6%。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298,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00%;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弃权 17,9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8.3784%;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05%;弃权 17,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蒋丽敏律师、邓易律师到会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