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13
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3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2: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
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 98 号尊宝大厦
金尊 24 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的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王世杰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77,344,598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 , 其 中 公 司 回 购 专 户 中 已 回 购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2,471,3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
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 117,528,700 股,下同)的 65.80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7,129,998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2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214,600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214,6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214,600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6%。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298,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00%;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弃权 17,9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8.3784%;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05%;弃权 17,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蒋丽敏律师、邓易律师到会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