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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江南: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2025-01-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014 号




致: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 68 号紫金大厦 15
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
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
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
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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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
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
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 68 号紫金大厦 15 层会议
室召开,由董事长罗攀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网络投票
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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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0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8,739,7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084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6,384,9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411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0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54,78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672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20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354,8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73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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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8,422,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4%;反对 302,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5%;
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37,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6.5240%;反对 302,1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12.8305%;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645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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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王   力


                                                          ______________
                                                              赵婉宇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