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设计: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2025-01-15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2025 年 1 月 14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经营决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条 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发生的交易行为,按照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交易事项
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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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分别按照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本制度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低于 50%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
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
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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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
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
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决
定,但董事长无权决定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
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5%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5%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5%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低于 5%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5%的。
第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二条第(二)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
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第五、六、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五、六、七条所述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条 对于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
当聘请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第二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参照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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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
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
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等情形。
第十三条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二
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六、七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交易行为,视同公司
自身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讨论本制度所规定的交易事项时,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项
目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非日
常经营交易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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