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关于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2025-02-07
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5-003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
拟使用不低于 2,500 万元且不超过 5,000 万元(均含本数)的自有资金,以不超
过人民币 36.50 元/股(含本数)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和 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02)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4)。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实施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和《回购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
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
购股份价格上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价格上限即由不超过人民币 36.50 元
/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36.20 元/股(含本数),除以上调整外,公司
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2、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
截至上月末公司回购股份进展的情况,以及在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
加百分之一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股份进展的情况,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2024-011、2024-028、2024-033、2024-035、
2024-037、2024-043、2024-044、2024-049、2024-050、2025-001)、《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比例达到 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3、公司的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至 2025 年 2 月 6 日,累计
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1,091,8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1.08%,最低成交价为 19.65 元/股,最高成交价为 26.25 元/股,成交总
金额为 25,047,815.46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
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实施期限、回购价格、回购资金总额等均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
差异。公司实际回购资金总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
购资金总额上限,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完成。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
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本次已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本次回购期间相关主体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
经核查,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起至发布本公告前一日期间,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徐耀庭先生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增持 2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回购方案期限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回购股份用途及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1、回购股份用途
公司本次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091,800 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
押等权利,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
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假设本次已回购的 1,091,800 股
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变动前 股份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
72,015,000 71.07% 73,106,800 72.14%
非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 29,318,400 28.93% 28,226,600 27.86%
总股本 101,333,400 100.00% 101,333,400 100.00%
注:公司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
为准。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和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
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