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2025-02-07
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5-002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
拟使用不低于 2,500 万元且不超过 5,000 万元(均含本数)的自有资金,以不超
过人民币 36.50 元/股(含本数)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和 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02)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4)。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实施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和《回购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
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
购股份价格上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价格上限即由不超过人民币 36.50 元
/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36.20 元/股(含本数),除以上调整外,公司
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
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
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回购公司股份 918,8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1%,最高成交价为 25.8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9.65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0,590,868.46 元(不含交易费
用)。
截至 2025 年 2 月 6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回购公司股份 1,091,8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08%,最高成交价为 26.25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9.65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5,047,815.46 元(不含交易费
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和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