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2-10
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5-009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2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B 座 12 层
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训军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156 人 , 代 表 股 份
132,271,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4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31,184,5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1.48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3 人,代表股份 1,087,19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53 人,代表股份
1,087,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3 人,代表股份 1,087,19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9%。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32,004,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7%;反对 20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38%;弃权 6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19,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3861%;反对 20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088%;弃权 6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51%。
本议案审议通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李成杨律师、李垚林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