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5-03-04
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5-017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
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泰东包装苏州分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对“昆山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新巨
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8号)
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00.00万股,发行价
格为18.1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4,59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025.8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571.18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30日全部
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
验,并于2022年8月30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100Z001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经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
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2期)建设项目”变更为“昆山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
计划投入原项目的未使用募集资金7,000.00万元将全部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实
施主体为泰东包装苏州分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6)。
泰东包装苏州分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用于“昆山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管理,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泰东包装苏州分公司、保荐机构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专户存储银行名称 账号 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 昆山研发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 89070078801900003576
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建设项目
行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
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9070078801900003576,截止2025年3月4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昆山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7,000.0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
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
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
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鹏飞、刘芮辰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
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xinjufeng@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
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