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宁生物: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07
证券代码:301301 证券简称:川宁生物 公告编号:2025-001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百分比例均保留 4 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
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刘革新先生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6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期间任意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经济开发区伊宁
园区拱宸路 1 号 4 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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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6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16,577,732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77.07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03,236,419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76.47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341,31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9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6,690,089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79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348,776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4.191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341,31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99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
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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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序 非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名称 结果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股)
(%) (股) (%) (股) (%)
《 关 于 预 计 公 司 105,798,489 99.1643 405,300 0.3799 486,300 0.4558 通过
1.00 2025 年度日常关联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交易情况的议案》 105,798,489 99.1643 405,300 0.3799 486,300 0.4558 /
1,715,696,932 99.9487 420,100 0.0245 460,700 0.0268 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章
2.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程的议案》
105,809,289 99.1744 420,100 0.3938 460,700 0.4318 /
注:上表中“股份数”,指相关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比
例”,指相关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 2.00 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
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议案 1.00 在关联股东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伦宁辉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前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
1,609,887,643 股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 1.00、2.00 进行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文泽雄、王方谦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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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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