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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通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3-10  

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6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志江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3 月 10 日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3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望沙路洪梅段 15 号广东绿通新
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层 VIP 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46,769,897 股,其中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5,482,019 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1,287,878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2 人,代表股份 65,162,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12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7,850,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6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
份 17,311,6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4,284,70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378,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3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1,906,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5%。
   3.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广
州)律师事务所两名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姜永宏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向全体
股东征集表决权。公司已于2025年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截至征集时间结束,征集
人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09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23%;反对 33,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弃权 29,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1,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45%;反对 33,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3%;弃权 29,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6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097,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03%;反对 34,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4%;弃权 30,85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19,7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36%;反对 34,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3%;弃权 30,85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099,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36%;反对 33,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弃权 28,98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1,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43%;反对 33,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3%;弃权 28,98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刘杰律师和杨小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