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1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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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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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
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
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2025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
松三路与民塘路交叉口西 20 米华侨城北站壹号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 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计 115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94,509,2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458%。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90,165,9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418%。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43,27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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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40%。
3.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及公司前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
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94,455,67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34%;反对 53,53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85,67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20%;反对 53,53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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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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