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5-01-15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5-001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下午
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
中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4
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5人,代表股份94,509,20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4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90,165,934 股,
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2.74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4,343,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0 人,代表股份 6,239,2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895,9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4,343,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040%。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24,80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846,609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
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3,953,391 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
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455,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4%;反对
53,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5,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20%;
反对 53,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2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
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彭泽宇、罗子瑜律师进行了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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