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5-02-25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
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 2 名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