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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宇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15  

     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3001 邮政编码:310017

            电话:(86- 571) 8992-6500 传真:(86- 571)-89926501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蓝宇数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
年1月15日下午15时在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剡溪路60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
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
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1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2月30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
的日期与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备查文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两项议案,分别为《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2024年12
月30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表 共 7 名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27,876,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459%。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66名,代表股份数为257,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21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168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348,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5%。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投票。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公布
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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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025,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36%; 反对10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3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12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39,682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7986%;反对10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30.1680%;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33%。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030,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18% ; 反对9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83%;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4,782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2625%;反对9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28.13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74%。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5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项振华


                              经办律师(签字):
                                                             朱洪鹤



                              经办律师(签字):
                                                             杨 鑫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