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东睦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5-02-28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5-00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提前解除为东莞华晶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书》(编号:0899240521-1),解除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子公司山西磁电公司、孙
公司东莞华晶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提供担保最
高限额共计人民币12,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以上2家公
司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8,300.00万元(其中本次担保项下担保余额
为0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余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已
超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025年2月27日,经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协商
一致,双方同意提前解除于2024年6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0899240521-1的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日,公司与招商银行重新签订了编号为
0899250201-1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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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2025年江东(保)字0052号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前解除担保情况
2024年6月3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0899240521-1的《最高
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孙公司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莞华晶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0899240521)项
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2024年6月3日起至上述《授
信协议》项下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三年,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
号:2024-029。
2025年2月27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终
止协议》,提前解除上述编号为0899240521-1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书》。
二、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2025年2月27日,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2025年江东(保)字0052号),为全资子公司山西东睦磁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西磁电公司”)与工商银行在2025年2月27日至2030年2月
27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
币5,0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2、2025年2月27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书》(编号:0899250201-1),为孙公司东莞华晶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的
《授信协议》(编号:0899250201)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
保期限自2025年2月27日起至上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
之日起三年,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0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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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被担保方名称 已审议的担保 本次最高 已提供担保
序号 债权人
[注] 最高额度 限额 余额
1 山西磁电公司 60,000.00 工商银行 5,000.00 15,400.00
2 东莞华晶公司 28,000.00 招商银行 7,000.00 2,900.00
合计 88,000.00 / 12,000.00 18,300.00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磁电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华
晶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持股
64.25%)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项下的2家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均未发
生借款事项。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
为350,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山西磁电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
合授信)为60,000.00万元,为东莞华晶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
授信)为28,000.00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和2024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4-007、
2024-010、2024-023。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山西东睦磁电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97MA7XF5HY1Q
成立日期: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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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宁凯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注册地址:山西省运城市临猗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楚仁路66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磁性材料生产;电子元器件制造;变压器、整
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磁性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
2、股权结构
山西磁电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26,315.91万元,负债总额18,045.47万
元,净资产8,270.44万元;截至2023年末,山西磁电公司在试生产中,
2023年度营业收入4,037.75万元。
(二)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9533263L
成立日期:2013年9月16日
法定代表人:郭灵光
注册资本:17,000万元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伟丰路5号3栋
经营范围:粉末冶金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陶瓷制品
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通信产品、计算机及其零组件的研发、
设计、生产、包装、加工、销售、租赁;汽车配件及其零组件的研发、设
计、生产、包装、加工和销售;与以上产品相关的专用设备、工装模具、
原辅材料及生产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租赁和技术咨询服务;
软件设计、销售、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物业租赁、房屋租赁
2、股权结构
东莞华晶公司为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3、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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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39,125.96万元,负债总额27,951.47万
元,净资产11,174.49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35,332.80万元,净利润
922.84万元。
(三)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磁电公
司和东莞华晶公司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5年2月27日,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2025年江东
(保)字005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保证的主债权
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2月27日至2030年2月27日期间(包括
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5,0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
银行依据与山西磁电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
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
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
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
时是否已经到期。以上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
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2、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范围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的,工商银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
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
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
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
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
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等)。
3、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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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
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商
银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
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
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
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
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
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
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4、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工商银行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
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
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
效。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
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
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5、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工商银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二)2025年2月27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0899250201-1
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
(1)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编号为0899250201的
《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东莞华晶公司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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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000.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
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
关费用,其中包括编号为0899240521的《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
清偿的余额部分。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招商银行向东莞华晶公司提供的贷款或其
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公司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
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
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
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公司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招商银行向
东莞华晶公司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招
商银行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
度,公司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
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招商银行在授信期间内为东莞华晶公司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
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
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公司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
担保责任范围。
2、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1)在授信期间内,招商银行可分次向东莞华晶公司提供授信。具
体授信业务品种及额度金额,各授信业务品种之间是否可调剂使用,以及
具体使用条件等均以招商银行审批同意的内容为准。如在授信期间内招商
银行根据东莞华晶公司申请对原审批意见进行调整的,后续招商银行出具
的审批意见构成对原审批意见的补充和变更,并依此类推。
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晚于《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到期日。
(2)在授信期间届满时,招商银行向东莞华晶公司提供的贷款、垫
款或其他授信仍有余额时,即由公司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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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和/或
各具体业务文本规定提前向东莞华晶公司追索,公司亦在本担保书所确定
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公司确认对保证范围内东莞华晶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
的连带责任。如东莞华晶公司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协议约
定及时清偿所欠招商银行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
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协议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
事件发生时,招商银行有权直接向公司追索,而无须先行向东莞华晶公司
追索或提起诉讼。
4、保证责任期间
公司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
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
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
后另加三年止。
5、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法律),因本担
保书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公司同意采取《授信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
方式解决。
6、本担保书的生效
本担保书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
并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担
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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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
《关于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
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
保总额为350,000.00万元。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为150,69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的59.63%(占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的56.1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
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2 月 27 日
报备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终止协议;
2、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3、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6、山西磁电公司、东莞华晶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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