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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5-01-16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公告编号:2025-007 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423,00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5.41 元/股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423,000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独立财务顾
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4 年 6 月 26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团
有限公司转发的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宜昌市国资委)《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宜市国资考核〔2024〕5 号),宜昌市国资
委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4 年 7 月 6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4 年 7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
    4.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
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的 1,147.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2 万股,因而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对
象为 974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1,147.60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7.2025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一)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康坤、张韬等 2 人离职,邹龙、
朱少华、邓娟娟、周伟、聂莉、邓业平、杜梨梨、马长勇、艾莉
平、郑洪故、覃美玲、毕小艳、方荣、邓丹丹、杜浪、陈丰、华
权、刘永大、周磊、袁振明、向国玉、张睿杰、覃炜玲、邹学荣、
郭丹、金洁、唐媛媛、卢灿、梅芹、何宏超、张伟、张旭等 32
人发生工作调动,上述共 34 人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依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
理”规定,公司需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的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合计 423,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占公司本激励计划授
予股份总数的 3.69%,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5%。
    (二)关于回购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
理”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中异动人员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确定如下:
    康坤、张韬等 2 人离职,因当前公司股票市价高于 15.41 元
/股,故回购价格为 15.41 元/股。
    邹龙、朱少华、邓娟娟、周伟、聂莉、邓业平、杜梨梨、马
长勇、艾莉平、郑洪故、覃美玲、毕小艳、方荣、邓丹丹、杜浪、
陈丰、华权、刘永大、周磊、袁振明、向国玉、张睿杰、覃炜玲、
邹学荣、郭丹、金洁、唐媛媛、卢灿、梅芹、何宏超、张伟、张
旭等 32 人发生工作调动,故回购价格为 15.41 元/股。
     (三)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
回购款项合计人民币 6,518,430.00 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868,644,671 股变
更为 868,203,471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变动前                         变动后
      类别                                本次变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无限售条件股份      854,495,871   98.37      -       854,495,871   98.42

                                           -441,2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4,148,800    1.63               13,707,600    1.58
                                            (注)
其中:2020年限制性
                      2,672,800    0.31    -18,200     2,654,600    0.31
股票激励计划股份
      2024年限制性
                     11,476,000    1.32    -423,000   11,053,000    1.27
股票激励计划股份
                                           -441,200
      合计           868,644,671    100               868,203,471    100
                                            (注)

    注:本次变动441,200股,包含2020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需回购注

销的股份,分别为18,200股和423,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股份总数相应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技术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宜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相关规定,公司 3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调动等原因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同意公司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23,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
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本次回购注销
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
销、减资等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程序,
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