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种业:农发种业舆情管理制度2025-01-11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对相关舆
情的管理,提升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 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总部、分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公司 以下简称各企业)。二级企业是指公司所属全资、
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二级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
管理、行业环境和投资者结构等状况及其变化,关注公司重大舆情。
第六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舆情管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
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党群工作与宣传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一)证券事务部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
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
险。
二)党群工作与宣传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公司微信公众
号、视频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
等舆情信息。
第九条 公司总部其他职能部门和各企业,配合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负
责监控、收集、整理与本部门或本企业相关的报道信息。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上证 E 互动、论坛
及公司同行业网站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企业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致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及时制定危机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对外
宣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等相关当事人的
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客观、真诚答疑释惑,以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解舆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企业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
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二)如为一般舆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如为重大舆情,
除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外,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报告;对于相关信息
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舆情工作组应第一时间作
出应急反应。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以
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应迅速调查、
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主要处理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
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三)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在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
时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工作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
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密,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
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
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