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部分内容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5-02-27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2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部分内容
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部分内容并修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经营范围部分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将公司经营范围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变更为
“危险化学品经营(品种包括硫酸、液氨、硫磺、磷酸等不带储存经营)”;拟新
增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勘查”、“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矿物洗选加工”、“金
属材料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具体内
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持续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
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涉及:修改并新增公司经营范围,补充调
整公司股东权利保护、财务资助、弥补亏损、公司合并、减资、清算、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职权及细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条款,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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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组织”和“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两个章节,并将章程中上市
公司 “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罢免”改为“解任”等内容。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四川省省属监管企
业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11 月 7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11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
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00
50,000,000 股,于 2001 年 12 月 6 日在上 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于 2001 年 12 月 6 日在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空缺或无法履职时,经董事会决议,由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履行公
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新增)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以下条款编号顺延)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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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删除本条款)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
是: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 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品种包
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危险废 括硫酸、液氨、硫磺、磷酸等不带储存经营);
物经营;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道路货物运 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危险废物经
输(不含危险货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险货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矿产资源勘查;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金属合金销售;肥料销售;稀有稀土金属冶 项目:矿物洗选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
炼;食品添加剂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石灰 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
和石膏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肥料销售;稀
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 售;塑料制品销售; 有稀土金属冶炼;食品添加剂销售;塑料制品制
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 造;石灰和石膏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 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塑料制品销售;
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
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主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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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者注销。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原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合并成第二十五条)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为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 东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司股东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公司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 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及本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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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 定提前报上交所备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交所备案;公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公告。
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司在上交所网站公告。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
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义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
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严禁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
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规定的其他权利。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七)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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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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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控制地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
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
司的控股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资产时,应立即依法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 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公司资产时,应立即依法申请司法冻结控股 的,公司将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所侵占资产。公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凡不能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
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将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
所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
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 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请股东会予以解任。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决算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亏损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也可以授权董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事会作出决议;
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修改本章程;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出决议;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五)审议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的事项; 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
划; 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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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供的担保; 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算原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30%的担保; 保;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的担保; 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的其他担保。 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以上通过。 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应当提供反担保。
上述本条第一款规定担保行为是指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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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提
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以下条款编号顺延)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
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以下条款编号顺延)
(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条款编号顺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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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例。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通过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内容等书面形式体现,授
权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能够清晰
判断授予董事会履行相应职责的权限范围,但
对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应当由股东会履行职责的事项,不得授权董事
会实施。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和特别决议。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通过。
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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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决议通过: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损方案;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和支付方法;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决定聘用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六)决定聘用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所;
事务所; (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除第
(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除 (四)项以外的担保事项;
第(四)项以外的担保事项; (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三)本章程的修改;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五)股权激励计划;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六)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产 30%的; (七)公司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
(五)股权激励计划; 原股东配售股份;
(六)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公司将重要的下属子公司分拆上市;
(七)公司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九)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变更;
(八)公司将重要的下属子公司分拆上市;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九)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变更;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在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在征询
征询各方意见后提名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 各方意见后提名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董事候选
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 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但前述提案必须在
董事候选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但前 股东会召开前 10 天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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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天以书面 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形式提交董事会,并应当同时提供董事、非 会选举产生。
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直接进入监事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会。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定。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述内容。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交所;公司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审核后持有异议的被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
定披露上述内容。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提出异议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的情况进行说明。
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 董事会应当向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提供候选
上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对审核后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 制。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提出异议的情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况进行说明。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董事会应当向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提 或者分散使用,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
供候选董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于一人。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非独
况。 立董事分别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法律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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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由公司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及其他
载入会议记录。 方式表决结果,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新增)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新增)第九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
党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
司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
(以下编号顺延)
(新增)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
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 5 年。任
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
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以下编号顺延)
(新增)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
为 5 至 7 人,党委书记 1 人、党委副书记 2 人、
纪委书记 1 人。
(以下编号顺延)
(新增)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在
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把方向、管大
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
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
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 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
13
权;
(四) 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
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 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
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责任,严
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
基层延伸;
(六)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 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
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原则
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
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
重要事项。
(以下编号顺延)
(新增)第一百零一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
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
层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以下编号顺延)
(新增)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
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
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
败。
(以下编号顺延)
(新增)第一百零三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
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
党委副书记。党委可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
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
层任职。
(以下编号顺延)
(新增)第一百零四条 加强工作保障。公司党
委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原则,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
作机构,有关机构可以与企业职能相近的管理
部门合署办公。公司为党的活动开展提供必要
条件,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和经费,纳入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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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纪检工作经费各按照上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纳入年度预算。
(以下编号顺延)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起未逾 3 年;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容。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零六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换,股东会选举的非职工董事任期从选举其担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任董事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该次
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期届满时为止;职工董事的任期从选举其担任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董事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该次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会议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届满时为止。董事的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
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
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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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董事会或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股东会报告义务,且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的业务;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有;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除外: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任。 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实行集体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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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负责。 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是
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职工董事 1 人,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案;
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案;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十)决定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董事会认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应当审议的事项,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职权。
总经理的工作;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交股东会审议。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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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
证券; 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报告;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七)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国共产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党四川省委员会、省政府有关精神和国资监管
(七)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政策,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
间有权决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 事会推动落实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
过的投资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董事长按照上述规定做出的决策事项,事后应在
10%以内的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最近一次的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并将报
资产处置(包括资产核销、资产减值、捐赠 告情况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上。
或者受赠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资产抵
押等)。
董事长按照上述规定做出的决策事项,事后
应在最近一次的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
告,并将报告情况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
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
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符合审计委员会专业要求的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职工董事可以成为该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 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会负责制定 的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人士担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作。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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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
正; 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有特别规定的,按特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别规定表决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为: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方式进行 决等多功能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书面决议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的程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应
序,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当对会议决议进行签署,通过多功能通讯方式
召开董事会的,董事可以通过智能终端远程电
子签名完成签署。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根据业务发展及管
公司副总经理根据业务发展及管理需 理需要设置,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要设置,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
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营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
理,接受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以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及忠实、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
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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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行使下列职权: 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工作,根据本章程或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总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案;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六)提请董事会和党委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总工程师;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提请党委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中层管理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人员、下属企业班子成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和党委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
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事的情形,以及公司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相关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
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大会选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非职工监事由股东
举的监事的任期从选举其担任监事的股东 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会选举的非职工监事任期从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该次股东大会 选举其担任监事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至本届监事会任期 (但该次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至本届
届满时为止;职工担任的监事的任期从选举 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职工监事的任期从选举
其担任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其担任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但
起计算(但该次会议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次会议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至本届监事会
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
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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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持股东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事会认为应
承担。 当审议的事项、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 行,监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
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过。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者多功能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 通讯的方式。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件等多功能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的,应当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方式进行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签署会议决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议。通过多功能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出
以书面决议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程序, 席会议的监事可以通过智能终端远程电子签名
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方式签署决议等会议文件。
(新增)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
度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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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推进厂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
权、表达权、监督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问题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以下序号顺延)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
的活动条件,并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收
支使用管理办法》拨付工会经费。
(以下序号顺延)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
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
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
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
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
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
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积极有序开
展中长期激励工作。
(以下序号顺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补公司的亏损。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25%。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 以本章程规定的报刊或媒体上公告的方式进
报刊或媒体上公告的方式进行。 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
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
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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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应的分割。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公告。 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保。
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新增)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
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以下序号顺延)
(新增)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序号顺延)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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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被撤销;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零一条
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第(一)(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章程而存续。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零一条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公司章程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
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零一条第(四)项的
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媒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的信息披露
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其债权。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行登记。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清偿。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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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本次修改公司经营范围部分内容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
更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本次相关登记、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公司章程》具体内容最终以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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