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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5-02-13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ST 华微              公告编号:2025-013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 0202024001 号),并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吉证监处罚字〔2025〕1 号),具体情
况详见《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和《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9)。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编号:〔2025〕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住所:吉林省
吉林市高新区。
    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盛),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夏增文,男,1952 年 5 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董事长,住址:吉林省吉林市
丰满区。
    曾涛,男,1970 年 3 月出生,时任上海鹏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
    赵东军,男,1968 年 6 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董事、总经理、代董事长,住
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1/8
    王晓林,男,1952 年 11 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财务总监,住址:吉林省吉
林市船营区。
    于胜东,男,1972 年 1 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董事、总裁、首席执行官、董
事会秘书,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孙铖,男,1990 年 5 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长宁
区。
    朱晓丽,女,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财务部经理,住址:吉林省吉
林市丰满区。
    陈笑蕊,女,1973 年 2 月出生,时任上海鹏盛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
    李大沛,男,1954 年 8 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
    佟成生,男,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徐汇
区。
    姜永恒,男,1962 年 10 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董事,住址:吉林省吉林市
高新区。
    聂嘉宏,男,1977 年 11 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
秘书,住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微电子、上海鹏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夏增文除外)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微电子、上海鹏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微电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鹏盛、上海奔赛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芙拉沃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为华微电子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2015 年至

                                    2/8
2023 年,根据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的要求,华微电子持续以预付设备款等名义,与
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等公司进行资金往来,相关资金往来均无商业实质,构
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持续非经营性占用华微电子资金,用
于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偿还对外借款及利息、收购股权、对华微电子增资配股、
解除所持有的华微电子股权质押以及维持日常经营等用途。截至 2024 年 10 月
15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9,067.8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984,500,000 元,占当时最近
一期(201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0.14%,占当期(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9.34%。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000
万元。
    2016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2,105,812,001 元,占当时最
近一期(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54%,占当期(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92%。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0 元。
    2017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1,386,943,342.92 元,占当时
最近一期(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8.44%,占当期(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65.39%。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0 元。
    2018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3,221,866,474.54 元,占当时
最近一期(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9%,占当期(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43.29%。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0
元。
    2019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4,123,314,373.83 元,占当时
最近一期(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3.38%,占当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32.67%。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08,070,551.32 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48%。
    2020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4,141,026,914 元,占当时最
近一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33.24%,占当期(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75%。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141,051,645.32 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6.58%。
    2021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1,264,636,614 元,占当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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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期(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0.54%,占当期(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9.26%。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41,280,159.32 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75%。
    2022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107,420,000 元,占当时最近
一期(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4%,占当期(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1%。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73,214,159.32
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5.43%。
    2023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33,120,000 元,占当时最近一
期(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占当期(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92,369,173.21
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5.75%。
    直至 2024 年 6 月 8 日,华微电子才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
编号:2024-033)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华微电子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况,华微电子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华微电子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
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华微电子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
报告未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二)华微电子在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等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 12 月 19 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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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2020 年 8 月 21 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
编号:2020-039);2022 年 1 月 26 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池业务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
告编号:2022-010);2022 年 4 月 30 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访投诉及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
032);2023 年 11 月 11 日,华微电子发布《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华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2023-
032),在上述临时公告中,华微电子否认控股股东上海鹏盛与上海奔赛(上海芙
拉沃)存在关联关系;否认华微电子与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存在资金往来;
否认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经查明,华微电子上述
临时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计凭证、银行账户流水、相关情况说明、相
关询问笔录、相关会议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华微电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
项,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在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等临时公告
中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
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
的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华微电子时任董事长夏增文、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
时任董事、总经理、代董事长赵东军、时任董事、总裁、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
书于胜东、时任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聂嘉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时任独立董事李大沛、时任独立董事佟成生、时任董事姜
永恒、时任财务部经理朱晓丽,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海鹏盛作为华微电子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华微电子向其及关联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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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实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组织、指使华微电子实施上述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上海鹏盛时任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曾涛、时任财务总监陈笑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华微电子 2019 年发布的《配股说明书》等临时公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4 月 1 日,华微电子发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等临时公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控股
股东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对华微电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配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询问笔录、
相关会议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华微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华微
电子时任董事长夏增文、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时任董事、总经理、代董事长赵
东军、时任董事、总裁、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于胜东、时任董事、首席执行
官、董事会秘书聂嘉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姜永恒是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上海鹏盛作为华微电子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华微电子实施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行为。对上述
违法行为,上海鹏盛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我局决定:
    一、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
的罚款;
    二、对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
的罚款;
    三、对曾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赵东军、王晓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6/8
    五、对于胜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六、对孙铖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七、对朱晓丽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笑蕊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九、对李大沛、佟成生、姜永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十、对聂嘉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曾涛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曾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因无法与夏增文取得联系,我局已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将对其依法另行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
产经营一切正常。
    2、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
吉林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汲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将进一
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7/8
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
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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