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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5-02-08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2025-004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鑫金控”)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
案字 01120240024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2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4)、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5)。
    公司及控股股东高鑫金控于 2025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王彬先生、程
志伟先生、周勇先生、韩超先生、曾佳女士、卢晓军先生: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铜川高鑫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鑫金控或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
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
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持有海越能源 19.21%
的股份,高鑫金控持有汇能鑫 100%的股份。汇能鑫仅是高鑫金控用于管理控制
海越能源的持股平台,相关事务由高鑫金控管控,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无独立性。案涉期间高鑫金控实际管控海越能
源,是海越能源控股股东。
    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在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的组织、指使下,海越能源及
下属企业通过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的形式,将公司资金转出,用于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公司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21 年 1-6 月
发生额 17,737.5 万元,余额 17,737.5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37%、5.37%;2021 年发生额 37,717.99 万元,余额 7,451.52 万元,占公司当
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1.08%、2.19%;2022 年 1-6 月发生额 41,319 万元,余
额 31,292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5%、9.47%;2022 年发生额
68,800 万元,余额 35,543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0.67%、10.68%。
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案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情况,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但未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海越能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
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高鑫金控作为控股股东,组织指使资金占用,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
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高鑫金控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彬,组织安排资金占用,是控股股东高鑫金
控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
组织安排资金占用,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该事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程志伟,时任财务副总监周勇,时任监事韩超知悉参
与资金占用,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佳,公司时任监事卢晓军未对相
关事项保持应有关注,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二、海越能源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2023 年 4 月 29 日,海越能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其中
同时调减 2022 年半年度合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302,081.64 万元。前述会计差
错更正事项主要是由于公司对 2022 年 1-6 月的部分贸易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
入,确认相应成本,并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
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302,081.64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 49.33%、50.51%。
    海越能源该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王彬,时任董事、总经理程志伟,时任财务副总
监周勇,未能审慎判断上述业务性质并准确进行会计处理、列报,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曾佳,未能充分关注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
列报,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
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合考虑案涉资金占用及收回情况、公司已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当事人配合
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
款;
    二、对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控股股东高鑫金控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海越能源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程志伟、周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五、对韩超、曾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卢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浙江证监局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3、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整改,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请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