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张诗璐参加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华嵘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1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 于2025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18日下午14:30在湖北省武汉市 洪山区神墩一路恺德中心3号楼1101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梁辉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25年2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113人,共代表股份106,592,443股,占公司总股本195,600,000股的 54.495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3人,代表公司股份106,592,443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54.4951%,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验 证。 2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张诗璐。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3、《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4、《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董事4人); (1)《关于选举周梁辉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方兴华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金朝阳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韩丹丹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独立董事3人); (1)《关于选举蔡瑜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代军勋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吕灿林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应选监事2人); (1)《关于选举徐慧泉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蒋安娣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议案或增加临时 议案的情形,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3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 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 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会议通知所列议 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周梁辉、方兴华、金朝阳、韩丹丹当选第九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蔡瑜、代军勋、吕灿林当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徐慧泉、 蒋安娣当选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384,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0%; 反对1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1%;弃权31,8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32,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881%;反对1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6%;弃权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33%。 2、《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381,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16%; 反对1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6%;弃权43,400股,占出 4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28,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516%;反对1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73%;弃权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11%。 3、《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383,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40%; 反对17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2%;弃权32,8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31,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770%;反对17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6%;弃权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34%。 4、《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周梁辉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周梁辉获得104,782,83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02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030,31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投票总数81.6095%。 (2)《关于选举方兴华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方兴华获得104,782,41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01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029,89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投票总数81.6052%。 (3)《关于选举金朝阳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金朝阳获得104,786,64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05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034,12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投票总数81.6482%。 5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关于选举韩丹丹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韩丹丹获得104,788,45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07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035,9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投票总数81.6666%。 5、《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蔡瑜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 情况 : 蔡瑜 获得 104,787,164票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306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034,64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投票总数81.6535%。 (2)《关于选举代军勋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代军勋获得104,782,41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01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029,88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投票总数81.6052%。 (3)《关于选举吕灿林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吕灿林获得104,786,6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05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034,11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投票总数81.6482%。 6、《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徐慧泉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徐慧泉获得104,782,76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02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030,24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投票总数81.6088%。 (2)《关于选举蒋安娣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蒋安娣获得104,785,41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04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032,88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6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表决权投票总数81.6357%。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 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