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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2月)2025-02-18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舆情管理能力,建
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
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主要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基本原则包括:
    (一)预见性原则:深入结合公司经营和风险控制管理工作,分析研判公司
可能出现的舆情事件,剖析公司可能面临的舆情环境,并针对外部可能出现的风
险做出预判和预案;
    (二)持续性原则:舆情发展具有动态性、复杂性等特征,舆情事件的应对
需要动态变化、持续跟进,舆情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始终贯穿于公司生产经
营过程中,需要持续完善舆情应对流程,根据舆情管理的效果,不断调整和优化
舆情管理策略,提高危机应对能力;
    (三)准确性原则: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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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舆情事件发生的第
一时间发现并启动应对机制,及时应对;
    (五)整体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树立整体意识,在舆情应对
过程中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应对舆情事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办、证券事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
调公司的舆情管理工作,制定舆情管理的战略和方针,对舆情事件的应对决策进
行指导和审批。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各类舆情事件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统筹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报告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办负责采集舆情信息,对媒体信息进行管理,监控重要舆情动
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并将情况汇
总报备至公司舆情工作组,由工作组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公司证券事务部负
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第九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舆情
信息;
    (三)如实提供舆情信息相关情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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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配合落实舆情工作组的舆情处置措施。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及处理准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相关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消除或转为商机,确保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公司办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应
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判断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波及范围,并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
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公司办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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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组织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公司办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
围。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等渠道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
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
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若舆情信息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十六条 公司办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舆情信息记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文章题目、主要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
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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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机构、个人或
媒体,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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