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01-2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舆情
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股价异常波动
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根据影响程度作以下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
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严重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
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
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研
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工作;
(四)及时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
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
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
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评估风险,并将
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方网站、微
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纸质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微博、互动易
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部门,
在报告舆情信息时应做到及时、客观、准确、真实,不得迟报、谎报、
瞒报、漏报,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日常舆情信息采集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生产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与舆情管理相关的响应、配合、执行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及控股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
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
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
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
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
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
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
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单位及控股子公司有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
息后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立即参与舆情信息的调
查,判断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并及时向
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
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领导小组组长、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
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
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
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经核实舆情属于虚假信息的,应及
时联系处理,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
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
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
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
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
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
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
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
取向属地网信部门报告、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
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及控股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
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依法披露前,不得私自对外公
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
处罚。对恶意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罚,并视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
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