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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5-01-25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5-003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杭

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810 号)的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非公开发

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4,221,40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8,116,008.86 元。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将扣除承销顾问费后的余额 793,116,008.86 元汇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诸暨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439 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8,116,008.86 元,扣除承销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及登记费用等

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2,923,330.18 元。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

“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智慧水务项目”变更为“赣州市南康区生活污

水处理厂二厂厂网一体化项目”,原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 18,902.39 万元(含利

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全部变更投入到新募投项目中,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

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赣州富春紫光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
州紫光),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

2024-063 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重大

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控股孙公司赣州紫光

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拟存放的募集资

金金额为 18,902.39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

额为准),同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新开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 2025-002 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

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及控股孙公司赣州紫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赣州富春紫光环保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    限公司             限公司南康支行     1510200129000289769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孙公司赣州紫光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康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赣州富春紫光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

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10200129000289769,截止 2025 年 1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赣州市南康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二厂厂网一体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18909.563173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

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

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

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

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丙方提供

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罗裕佳、宋富良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

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project_linanzg@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

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

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

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

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拾份,各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