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二〇二五年一月 声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或“银 河证券”)接受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乐山电力”或“发 行人”)的委托,担任乐山电力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 书。 银河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张昊宇、田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 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 义。 3-1-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张昊宇和田聃接受本保荐机构委派,具体负责乐山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尽职推荐工作。 张昊宇,男,保荐代表人,具有 17 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主持和参与了 华录百纳 IPO、帝王洁具 IPO、晓鸣股份 IPO、瑞星股份北交所上市、博瑞传播 非公开发行、易华录非公开发行、帝王洁具重大资产重组、陕西黑猫配股、帝欧 家居可转债、晓鸣股份可转债、大北农非公开(联席主承销)等投资银行项目。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田聃,男,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具有近 10 年投资银行 业务经验。曾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参与的项目包括顺丰控股非公开发行项目、圆 通速递非公开发行项目。曾参与的项目还包括:征和工业 IPO 项目、中铁特货 IPO 项目、秦港股份 IPO 项目、鼎信通讯 IPO 项目、圆通速递重组上市项目、圆 通速递可转债项目、顺丰同城港股 IPO 项目、中国铁物重大资产重组并上市项 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接受本保荐机构委派,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侯海军。 侯海军,男,具有 7 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参与了新媒股份 IPO、晓鸣股 份 IPO、川网传媒 IPO、立航科技 IPO、永鼎股份可转债、巨星农牧可转债、帝 欧家居可转债、星期六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旭光电子非公开发行等股 权类项目发行工作,以及国家电投、中国建材、华西证券、泸州老窖等公司债券 3-1-2 项目发行工作。 其他项目组成员:廖高迁、贾程皓、廖咏丹、张书麟、杨峰群。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中文名称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ESHAN ELECTRIC POWER CO.,LTD 注册资本 53,840.07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江 成立日期 1988-05-17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 600644.SH 股票简称 乐山电力 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 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经营范围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电力行业高 效节能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 计量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酒 店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及股权结构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0,360.83 19.24 2 天津中环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7,947.02 14.76 天津渤海信息产业结构调整股权投资基金有 3 7,947.02 14.76 限公司 4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7,814.99 14.52 5 王乐明 303.88 0.56 6 梁晓环 247.44 0.46 7 上海晓光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86.96 0.35 8 赵复生 165.15 0.31 9 鲍锦冉 132.93 0.25 10 卢长华 132.75 0.25 3-1-3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35,238.97 65.45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股权关系图如下: 注:乐山沫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由于 2023 年已处于破产清算阶段,故不再纳入子公司 范围。 (三)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末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资产总额 425,766.49 413,891.32 406,647.71 399,915.54 负债总额 212,524.57 208,686.85 204,103.65 205,813.84 股东权益 213,241.93 205,204.47 202,544.05 194,101.7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188,883.86 181,698.64 179,044.11 171,985.98 权益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营业总收入 232,339.03 298,558.91 287,249.19 257,114.80 营业总成本 225,812.31 297,820.40 283,348.71 245,553.42 营业利润 8,389.86 3,919.75 11,484.50 14,049.13 利润总额 8,703.40 4,416.28 11,705.60 14,254.44 净利润 7,309.12 2,590.36 8,596.96 12,182.9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6,856.88 2,429.87 7,058.13 11,761.36 者的净利润 3-1-4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归属于母公司 6,043.41 1,293.03 1,205.60 10,756.16 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13,399.84 21,922.97 13,620.24 47,657.24 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8,329.66 -9,536.06 -19,447.25 -30,998.02 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1,065.57 3,560.27 -3,380.86 -20,009.09 金流量净额 4、主要财务指标 2024 年 9 月末/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财务指标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流动比率(倍) 0.63 0.58 0.40 0.36 速动比率(倍) 0.53 0.50 0.32 0.2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3.15% 53.00% 51.84% 54.23% 资产负债率(合并) 49.92% 50.42% 50.19% 51.46%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6.34 23.62 26.93 30.73 存货周转率(次) 37.82 57.02 48.30 34.53 总资产周转率(次) 0.55 0.73 0.71 0.6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6,856.88 2,429.87 7,058.13 11,761.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6,043.41 1,293.03 1,205.60 10,756.16 东的净利润(万元)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0.32‰ 0.83‰ - - 利息保障倍数(倍) 5.08 2.42 4.40 4.49 每 股 经营 活 动产 生的 现金 流 量净 额 0.25 0.41 0.25 0.89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7 0.30 -0.17 -0.0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3.51 3.37 3.33 3.19 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存货账面价值-期末预付款项账面价值-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资产账面价值-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期末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当期营业收入*2/(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3-1-5 存货周转率=当期营业成本*2/(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2/(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当期净利润-当期少数股东损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当期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当期研发费用/当期营业收入 利息保障倍数=(当期净利润+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利息费用)/当期利息费用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当期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数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股数 四、保荐机构关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相关情形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重 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重要关联方 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和内核意见 (一)银河证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银河证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投资银行业务内部审核体系,本保荐 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已通过项目立项、投行质 控总部及内核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了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 审慎的核查程序。 1、项目立项审核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实施细则》 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了立项审核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3-1-6 (1)项目组在履行内部复核程序后向投行质控总部提交全套立项申请材料, 包括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投行业务利益冲突检查工作底稿、诚信查询底稿等; (2)投行质控总部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由质 控责任专员将立项申请材料提交立项委员; (3)立项委员对项目进行审议表决。 2、内核审核 本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并通过文件审核、风险评 估、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内部核查,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银行类项目申请启动内核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 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投行质控总部验收。投行质控总部应当出具 明确的验收意见。投行质控总部应当认真审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 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 的,投行质控总部应当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 请内核会议讨论。验收未通过的,投行质控总部应当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 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 (2)投行质控总部负责对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进行问核, 问核内容应当围绕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 险和问题开展。投资银行类项目申请启动内核程序前,应当已经完成问核程序, 问核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 交内核会议。 (3)内核部负责对内核会议申请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后 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内核会议可以以现场、通讯等形式召开。发现审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 险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项目组对照内核意见要求进行补充核查、修改完善项 目申报材料并对内核意见予以书面回复。 (5)内核程序可以由内核部等常设内核机构书面审核通过,也可以由内核 委员会等非常设内核机构集体表决通过。经内核审核通过的项目,项目组根据内 3-1-7 核意见修改后形成正式申报文件,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对外报出。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4年10月15日发出本项 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 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 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2024 年 10 月 21 日,银河证券召开了乐山电力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内核会议,审议了申请文件,同意银河证券保荐承销乐山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本次参与内核会议的委员 共 7 人,分别为:张雪霏、郭青青、刘真、何雅君、刘卫宾、王丹鹤、彭强。 3-1-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自愿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3-1-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过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及审慎核查后认为,乐山电力符合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乐山电力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 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由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授权期限为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3-1-10 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 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股票所必需的内部有权机构之 批准与授权。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与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本次发行的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的规定。 (三)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业务规 则规定的条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来源为 201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经核查,发 行人不存在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所述的情形。 保荐人查阅了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2024]审 字第 90028 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核查,发行人 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 3-1-11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 形,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 一条第(三)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的规 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龙泉驿区 100MW/200MWh 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 储能示范项目。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了解了募集资金投向及相关产业政策、履行的报批事项,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 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且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构成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3-1-12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由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授权期限为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 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 十八条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九名,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 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宇、成都立华投资有 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发行对象,符合 《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行对象条件和发行对象数量的相关规定。 3-1-13 (五)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 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4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价格为 5.0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关 于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 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人本次发行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 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 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本次发行后,公司仍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3-1-14 (一)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 序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 序的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 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三)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 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 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二)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 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 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二)上市保荐书; (三)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不再 适用简易程序。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 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3-1-15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确认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保荐人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 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1、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 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2、上市保荐书; 3、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4、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要求。 截至本证券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 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 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 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 称“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项的规定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1-16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项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项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项的规定 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票数量为 39,920,159 股,不超过本次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不适用再融资时间间隔的规定。发行人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项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项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全部用于龙 泉驿区 100MW/200MWh 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全部为资本性支 出,无非资本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项规定。 综上所述,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七、本次发行满足《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 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不存在“7-1 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的相关情形 “一、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 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3-1-17 二、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况。对于虽包 括类金融业务,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 30%,且符合下列条件后可 推进审核工作: (一)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 业务的金额(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 扣除。 (二)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 36 个月内,不 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三、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 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业务计算口径。发行人 应结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 源,以及上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否 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四、保荐机构应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内容、模式、规模等基 本情况及相关风险、债务偿付能力及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应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保荐人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从事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 情形;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 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7-4 募集资金投向监管要求”的相关情形 “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募集资 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对于科创板上市 公司,应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二、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交易完成后取得标的企业 的控制权的相关情况。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标的资产向母公司分红不应存 在政策或外汇管理上的障碍。 3-1-18 三、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 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 险等。原则上,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得列入募集资金投资 构成。 五、保荐机构应重点就募投项目实施的准备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 重大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意见。保荐 机构应督促发行人以平实、简练、可理解的语言对募投项目进行描述,不得通过 夸大描述、讲故事、编概念等形式误导投资者。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应当就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该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发行人未设立 有集团财务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龙泉驿区 100MW/200MWh 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 储能示范项目,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本次 募集资金不涉及收购企业股权;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跨境股权收购;发行人与保 荐人已在本次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 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 或风险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 资时,已投入的资金未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具有必要 性及可行性,发行人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募投项目相关描述披露准确,不 存在“夸大描述、讲故事、编概念”等不实情况。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之“7-4 募集 资金投向监管要求”的要求。 (三)本次发行符合“7-5 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披露要求”的相关情形 “一、对于披露预计效益的募投项目,上市公司应结合可研报告、内部决策 文件或其他同类文件的内容,披露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 3-1-19 发行前可研报告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应就预计效益的计算基础是否发生变化、 变化的具体内容及对效益测算的影响进行补充说明。 二、发行人披露的效益指标为内部收益率或投资回收期的,应明确内部收益 率或投资回收期的测算过程以及所使用的收益数据,并说明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 司经营的预计影响。 三、上市公司应在预计效益测算的基础上,与现有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纵向 对比,说明增长率、毛利率、预测净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或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横向比较,说明增长率、毛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 四、保荐机构应结合现有业务或同行业上市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对效益预测 的计算方式、计算基础进行核查,并就效益预测的谨慎性、合理性发表意见。效 益预测基础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督促公司在发行前更新披露本次 募投项目的预计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龙泉驿区 100MW/200MWh 电化学储能电站 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涉及预计效益。 公司已披露龙泉驿区 100MW/200MWh 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 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以及计算过程,详见《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第三章 董事会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六、龙泉驿区 100MW/200MWh 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的假设及效益情况”。 龙泉驿区 100MW/200MWh 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的效益计算 基于公司现有业务经营情况以及项目所在地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进行,增长率、 毛利率、预测净利率等收益指标具有合理性。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之“7-5 募投 项目预计效益披露要求”的要求。 八、本次发行满足《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 号》的相 关规定 3-1-20 (一)本次发行满足《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 号》关于“两符 合”的相关要求 公司目前主要有电力的生产和供应、天然气的采购和供应、自来水的生产和 销售、综合能源新兴业务、宾馆业务等五大业务。2024 年,公司立足基本特征 和发展实际,明确了“新能源、新产业、新平台”这三个主攻方向是公司打破发 展瓶颈、增强发展动能的重要途径。公司将坚持以新型储能为突破口,充分发挥 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加快融入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带动光伏发电、充电桩建设、 电力交易等新业务的市场扩张、规模扩容和产值增长,推动新兴产业从“生力军” 向“主力军”转变。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为龙泉驿区 100MW/200MWh 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 示范项目。公司对龙泉驿区 100MW/200MWh 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 的投资符合公司以新型储能为突破口的主业发展方向。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满足板块定位的规定。 近年来,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全面支持储 能技术与产业的发展,包括《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 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等, 四川省也相继出台了《四川省电源电网发展规划(2022—2025 年)》和《关于 加快推动四川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为新型储能示范项 目建设提出了实施细则。这些政策表明,建设新型储能电站不仅符合国家能源安 全新战略,也符合四川省的能源发展需求,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为项目实施创造了 有利的外部条件。 当前,新能源领域蓬勃发展,正是公司推进转型发展的重要窗口期和机遇期。 从综合技术要求和投资需求来看,新型储能技术成熟、应用广泛、商业模式可借 鉴,并契合公司基因,成为公司最适合的新赛道,正是公司转型发展的有效契机。 储能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为深入贯彻能源新战略,公司必须抢抓储能市场机 遇,率先承担转型重任。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满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3-1-21 (二)本次发行不涉及“四重大”的情形 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涉及情况特殊、复杂敏感、审慎论证 的事项;发行人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规定,不存在 无先例事项;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舆情;未发现发行人存在相关投诉举报、 信访等违法违规线索。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违 法线索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 号》的相关规 定。 九、本次发行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细则”)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承销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 行对象。”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召开董事会前向发行对象提 供认购邀请书,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 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5.01 元/股,确定本次发行的对象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 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宇、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承销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应当及时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 3-1-22 当约定,本次竞价结果等发行事项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批准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该合同即应生效。认购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经年度股东大会授 权的董事会应当对竞价结果等发行事项作出决议。”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发行人已与确定的发行对象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 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在认购协议中约定,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本次发行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 该协议即生效。 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确认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十、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发行人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 具体措施,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一、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 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 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3-1-23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审计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 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 关规定。 十二、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发行对象私募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力合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 理产品、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宇、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 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年金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其管理的参与 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公募基金或年金计划产品不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 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2、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其不 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 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四川资本市场 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3-1-24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均已履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4、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参与认购,该产品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 记手续。 5、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认购, 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6、张宇为自然人,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其不属于《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 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二)保荐机构核查 保荐人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文件,并查阅了本次 发行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的要求。 十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行业和市场风险 1、电力销售受经济周期性波动影响的风险 电力行业景气度与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有着较强的相关性,当经济处于下行 周期时,工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用电需求或需求增速一般呈现下行趋势,电力行业 总体呈现低景气度状态。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增长呈放缓态势,未来宏观经济 3-1-25 形势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这将对电力市场需求产生一定影响。如果未来宏观经济 波动导致电力市场需求放缓,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电力行业政策和市场风险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国家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电力业 务由传统购销差转为收取输配电价盈利模式,电源侧和所有工商业用户都将推向 市场。随着网内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范围的扩大,公司电力业务收益可能存在 进一步收缩风险。 3、水、气业务可持续发展受到制约的风险 受市场分割、投入巨大、产/供能释放受限等因素影响,供水、供气业务业 绩提升难度较大;同时,受全国房地产市场调控影响,公司新增水、气安装业务 增速放缓;再加上公司现有自来水管网及设施仍然薄弱、管网结构不完善,造成 公司自来水供给质量不高,供给保障能力不强;上述因素综合导致公司水、气业 务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一定制约。 (二)经营管理风险 1、外购电力比重大、采购集中的风险 公司电力生产以水电为主,电源结构单一,水电站规模普遍较小,丰、枯水 期发电量不够均衡,自我调节能力差。报告期各期,公司外购电量占售电量的比 例分别为 91.39%、92.74%、92.79%和 93.78%,且主要向国网四川电力购电。中 期来看,公司所需电力主要依靠对外采购的格局不会发生变化。未来,若公司因 外购电价上调,而销售价格不能同步调整,将可能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2、安全生产的风险 公司经营业务中电力和燃气供应业务对生产作业的安全性要求高。电力生产 和燃气安全主要取决于电力设备和相关供气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为此公司制 定有相应的作业制度,并由专业人员执行相应安装、维护和实时监控等工作,确 保设备的安全。虽然公司采取了上述措施,但未来仍可能存在因人员操作不当、 管理不当、自然灾害诱发等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 影响。 3-1-26 (三)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在对市场和行业技术趋势,以及公司自身发展 战略和条件做出审慎分析基础上,做出的投资决策,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如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市场环境突变、行业竞争 加剧、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相关产业不能保持同步协调发展,将给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偿债风险 电力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电力项目投资具有资金需求量大、新建项目 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近年来,发行人业务规模不断扩张,新建项目较多,银 行贷款较大,而公司报告期各期末流动比率分别为 0.36、0.40、0.58 和 0.63,速 动比率分别为 0.26、0.32、0.50 和 0.53,相对较低,公司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 2、经营业绩及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57,114.80 万元、287,249.19 万元、 298,558.91 万元和 232,339.03 万元,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各板块业务受多 重因素综合影响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12,182.99 万元、8,596.96 万元、 2,590.36 万元和 7,309.12 万元,平均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3.34%、19.14%、16.34% 和 16.66%,整体呈下降趋势。电力业务,受房地产行业影响,公司供区内主要 行业之一的建材行业景气度下降,对公司电力市场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燃气业务, 受俄乌战争等因素影响,天然气上游价格波动较大,公司燃气采购单价上涨,燃 气业务未能实现充分、及时顺价,导致毛利率出现下滑。同时,受部分工业用户 搬迁影响,售气量有所下降;自来水业务受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影响,售水量增 速放缓。综合能源新兴业务,涉及的技术多样、市场动态变化快,以及政策支持 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给公司新兴业务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电力市 场交易受购售两端市场竞争影响,发展形势不容乐观,售电业务盈利空间不断压 缩。宾馆业务,随着乐山旅游市场的持续升温,酒店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对原有 的客户形成一定分流。 综合来看,受宏观经济波动及下游行业景气度低迷影响下公司战略性价格调 3-1-27 整、产能利用率下降导致单位折旧摊销成本提高。若下半年燃气和自来水价格调 整未完全到位,上述造成业绩下滑的情形未能及时扭转或其他不利因素事件发 生,都可能出现公司经营业绩及毛利率继续下滑,极端情况下甚至发生亏损的风 险。 (五)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1、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公司的净利 润将有所增厚。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立即 增加,因此本次发行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 2、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的收益是与风险相互依存的。股票价格一方面受企业经营情况影 响,在长期中趋向于企业在未来创造价值的现值,另一方面,它又受到宏观经济、 投资者供求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股票存在因受宏观经济波动、国 家政策变化、股票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而背离其价值的可能。由于以上多种不确 定因素的存在,公司股票可能会产生脱离其本身价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 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本公司股票前应对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及股市投资的风 险有充分的了解,并做出审慎判断。 十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核心主营业务的发展前景 1、电力生产和供应业务 (1)行业发展概况 四川省是我国发电的主力省份,全省 2023 年累计装机容量 12,947 万千瓦, 其中水电装机容量 9,759 万千瓦,占全国水电装机容量的 23%,全省发电量为 4,712.60 亿千瓦时,完成售电量接近 4,000 亿千瓦时。 根据《四川省电源电网发展规则(2022-2025 年)》,到 2025 年四川省电力 装机规模达到 16,560.00 万千瓦时,水电、火电、风电、光伏发电的占比进一步 优化,进一步增强电源多能互补、水火互济能力。要加快建设多能互补的重点项 3-1-28 目,重点发挥新型储能的灵活调节作用,到 2025 年全省新型储能规模达到 200.00 万千瓦以上。此外,四川省还将进一步推动电力体制改革,优化电力市场结构, 鼓励技术创新和投资。通过这些措施,满足自身的电力需求,还能为周边省份提 供支持,共同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能源转型。 (2)发行人竞争优势 ①行业先入优势 供电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且前期建设投入大,一般而言,电网布局和电力 供应业务具有排他性,一旦某区域的电网布局建成后,其他供电企业难以进入。 因此,先入供电企业在其电网覆盖区域具有先入优势。 发行人成立于 1988 年,进入电力生产和供应领域时间早,在乐山市地区、 眉山市部分地区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供一体电力化布局,拥有大批稳定用户资 源。发行人在乐山市、眉山市部分地区具有显著的行业先入优势。 ②区位优势 发行人电力生产基地和供电区域集中在乐山市及周边地区,其电力业务具备 良好的区位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乐山市及周边地区具有丰富的水力资源,小型水电企业多,且其上网 电价相对较低,发行人通过向该类电力生产企业低价采购电力,一方面可部分补 充自产电力不足缺口,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持发行人电力销售业务的毛利率水平。 第二,乐山市及周边地区工业较发达,水泥、陶瓷、化工和冶金等高能耗生 产企业较多,对电力需求大,发行人已与部分上述重点客户形成了稳定的长期合 作关系,可确保发行人电力产品的顺利销售。 ③管理团队优势 电力生产和供应业务是发行人的核心业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丰富 的发电企业或电网建设、运行和经营管理经验,在电力生产、建设和经营上具有 人才、技术、管理支撑。并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团队保持稳定,合作紧密。凭 借管理层的经验及能力,发行人可以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④股东支持优势 3-1-29 2007 年 3 月起公司电网与国家电网并网运行,公司电网内电量富余时可销 售给省电力公司,在电量不足时可从省电力公司电网内购买,能满足公司不断增 长的负荷发展需求。省电力公司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具有丰富的电力业务经营 经验,在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业务实施、技术应用等方面可向发行人提供有力 建议和支持。 供电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且前期建设投入大,一般而言,电网布局和电力 供应业务具有排他性,一旦某区域的电网布局建成后,其他供电企业难以进入。 因此,先入供电企业在其电网覆盖区域具有先入优势。 发行人成立于 1988 年,进入电力生产和供应领域时间早,在乐山市地区、 眉山市部分地区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供一体电力化布局,拥有大批稳定用户资 源。发行人在乐山市、眉山市部分地区具有显著的行业先入优势。 2、城市燃气供应业务 (1)行业发展概况 城市燃气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在城市现代化中起着 极其重要的作用。提高城市燃气化水平,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 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上游输配管道长度的不断增 加和我国城镇化的不断发展,下游用气需求的持续攀升,我国城市燃气行业规模 不断扩大。 四川省是天然气管网最为发达的省份,形成了以南、北输气干线为主线,以 贯穿各采气区的环形输送管网为依托以及高压输送、低压配送完整的多层次管网 体系,年输配能力达到 350 亿立方米,并与西气东输、川气东送、忠武管道等国 家骨干管网互联互通。根据住建部统计数据,截至 2023 年底,四川省城市天然 气供气管道长度超 9 万公里,供气总量超 100 亿立方米。 近年来,四川省逐渐加大对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四川省的天然气 利用市场经过多年培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和持续的发展态势,天然气在一 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达 15%。目前全省城镇燃气用户达 2,438 万户,城市燃 气普及率超 96%。 (2)发行人竞争优势 3-1-30 ①特许经营优势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26 号)的规定,城市 燃气供应实行特许经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燃气公司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乐 山市城区提供燃气供应和设施安装服务的专业机构,特许经营权的取得保障了燃 气公司在乐山市燃气供应领域的竞争优势。 ②气源稳定优势 目前,燃气公司主要向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采购,双方合作关系稳定。 四川省天然气储量丰富,是我国主要的天然气产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在四川地区有大量的天然气田。燃气公司与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战略合 作,能尽可能保障燃气公司天然气需求。 ③城市燃气管网布局优势 燃气公司自设立以来即从事城市燃气供应业务,目前已建有输气主管线及用 户区域管线全长 1,200.00 千米,覆盖了乐山市主要的天然气消费区域。上述管网 的建设,一方面确保了天然气供应业务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其他经营 者进入,保证了燃气公司在该区域业务的独占性。 (二)募投项目的发展前景 随着四川省水电开发难度和建设条件的不断增加,水电开发逐渐减少。为了 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用能需求,加快新能源开发成为解决方案。 根据《四川省电源电网发展规划(2022-2025 年)》,到 2025 年,全省光伏发电 和风电装机容量分别要达到 2,200 万千瓦和 1,000 万千瓦以上。鉴于四川省电源 结构单一、调节能力有限、用电负荷峰谷差大及电力供需不均衡,为适应和促进 新能源发展,四川省发改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及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 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动四川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该意见 要求,新增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需配置不低于装机容量 10%、连续储能时长不低 于 2 小时的储能设施,新能源开发企业可通过租赁或异地建设等方式实现。力争 到 2025 年,全省新型储能规模达到 200 万千瓦以上。四川省新型储能项目的开 发和运营拥有良好的政策支持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3-1-31 2024 年,公司立足基本特征和发展实际,明确了“33221”发展布局——“新 能源、新产业、新平台”这三个主攻方向是公司打破发展瓶颈、增强发展动能的 重要途径。从综合技术要求和投资需求来看,新型储能技术成熟、应用广泛、商 业模式可借鉴,并契合公司基因,成为公司最适合的新赛道,正是公司转型发展 的有效契机。储能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为深入贯彻能源新战略,公司必须抢 抓储能市场机遇,率先承担转型重任。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1-32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侯海军 保荐代表人: 张昊宇 田 聃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韩志谦 内核负责人: 李 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青海 总裁: 薛 军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王 晟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3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POWER OF ATTORNEY 代理人:张昊宇 工作单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12 层 授权事项:作为本公司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要求,具体负责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的保荐工作。 授权期限:自保荐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至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相关说明和承诺: 最近三年内,张昊宇先生未曾担任过其他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 荐代表人。截至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除本次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项目(主板)外,张昊宇先生无作为 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其他在审项目。 张昊宇先生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张昊宇先生担任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申请项目(主板)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 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公告﹝2012﹞4 号)的相关 规定。 本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张昊宇先生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责任。 3-1-3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之签章页) 委托单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 晟 被授权人: 张昊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1-35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POWER OF ATTORNEY 代理人:田聃 工作单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12 层 授权事项:作为本公司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要求,具体负责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的保荐工作。 授权期限:自保荐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至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相关说明和承诺: 最近三年内,田聃先生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完成顺丰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于 2021 年 12 月完成圆通速递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除前述项目外,未曾担任过其他已完 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除本次乐山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主板)外, 田聃先生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其他在审项目。 田聃先生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田聃先生担任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项目(主板)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 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公告﹝2012﹞4 号)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田聃先生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责任。 3-1-36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之签章页) 委托单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 晟 被授权人: 田 聃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