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4]证券字 2024-021-1-1 致: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山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报告期内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核查和验证计划,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文件、材料,并采用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合理及必要的方式进行查 验。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承诺:(1)发行人已经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 4-1-1 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 均与原件一致。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 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根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根据。 5、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 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或为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的编号为君泽君[2024]证券字 2024-021-1-2 的《北京市君泽君律 师事务所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 其他目的,且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表述的简称和术语与《律师工作报告》 中表述的简称和术语一致。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 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4-1-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 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解散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 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逐项核对,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00%。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发行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对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数量、价格等 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4-1-3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等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 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 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审计报告》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 人士的理解,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况,或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发行人提供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曾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发行人提供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 (5)根据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大 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4-1-4 律师网络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含本数),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相关项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 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发行 人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简易程 序的规定 发行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有效期至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简易 程序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承销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 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本次发行对象为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 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成都立华投资有 4-1-5 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共 9 名。本次发 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00%。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格亦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 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00%,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属于《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 象。 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 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等 4-1-6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下列《发行审核规则》第三十四 条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 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 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 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①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 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针对(3)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 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本所律师已进行充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构 行政处罚 是否属 成不适 处罚出具日 证券服务机构 或纪律处 处罚针对事项 于“同类 用简易 期 分情况 业务” 程序情 形 银河证券 - - - - - 君泽君 - - - - - 《关于对 中天运及签字注册会计 中天运会 师杨锡刚、李祥波、王 计师事务 昆梁在为山东东方海洋 所(特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普 通 合 2016 年、2017 年年报 中天运 伙)及签 2024.09.11 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 否 否 字注册会 以下违规行为:1、中天 计师杨锡 运出具的东方海洋 2016 刚、李祥 年、2017 年年度审计报 波、王昆 告存在虚假记载;2、中 梁给予通 天运在对东方海洋 2016 4-1-7 是否构 行政处罚 是否属 成不适 处罚出具日 证券服务机构 或纪律处 处罚针对事项 于“同类 用简易 期 分情况 业务” 程序情 形 报批评处 年至 2017 年年度财务报 分 的 决 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定》(深 证 上 〔 2024 〕 749 号) 1、中天运为网信证券提 供审计服务情况:网信 证券对其买断式回购交 易业务未按《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 (2006 《中国证 版)及 《企业会计准则 监会行政 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处罚决定 移 》(2006 版)相关规 书(中天 定进行核算,向证监会 运会计师 报送的 2016 年和 2017 事 务 所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中 2024.06.07 否 否 (特殊普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 通合伙)、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财 刘影、唐 务费用、投资收益、利 宗明)》 润总额等科目金额虚 (〔2024〕 假。中天运对网信证券 56 号) 2016 年度、2017 年度财 务报告均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 中天运在对网信证券 2016 年、 2017 年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 尽责 《中国证 监会行政 1、中天运为美尚生态提 处罚决定 供审计服务,出具的审 书(中天 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运、陈晓 2024.01.31 重大遗漏;2、中天运审 否 否 龙、秦刘 计美尚生态 2017 年至 永 ) 》 2019 年财务报表时未勤 (〔2024〕 勉尽责 13 号) 4-1-8 最近一年内(以本次发行期首日 2024 年 10 月 22 日起算),本次发行上市 申请的保荐人银河证券、本所和相关签字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 发行人审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发行人审计机构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和 2024 年 6 月 7 日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处分,上述处罚 及处分所涉及事项均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上 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 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发行人审计 机构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构成不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相关规定。 ②此外,银河证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存在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处 罚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2023 年 9 月 22 日,银河证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审纪〔2023〕1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银河证券作为华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未按规定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 大诉讼进行充分核查、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和未及时核查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负面舆情 并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等事项对银河证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乐山电力拟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为 2024 年 10 月 22 日,并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全套申报文件。上述处 分属于《上市审核规则》中规定的“同类业务”情形,但鉴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启动发行及申报时间距银河证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 评处分均已超过一年,不构成《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 程序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和第三十四 条规定,满足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4-1-9 2、本次发行符合《发行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确认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竞 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保荐人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 《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 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 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项的规定 (1)发行人对外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外参股 (非控制)的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占被投资公司权益 被投资公司的名称 投资时间 主要经营活动 的比例 乐山锦江新嘉州文化旅游有 2019 年 酒店服务 49.45% 限责任公司 光伏及其他可再生能 晟天新能源 2014 年 源电站的开发、建设、 21.60% 运营 大沫水电 1993 年 水电 17.20% 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 1993 年 水电 0.67% 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997 年 金融 0.73% 司 ①乐山锦江新嘉州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4-1-10 乐山锦江新嘉州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于 2019 年以公司所属嘉州 宾馆经评估的土地、房屋等实物资产出资,与四川旅投锦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现 为安逸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逸酒店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发行 人持股比例为 49.45%。 嘉州宾馆历史悠久,是乐山市首家涉外旅游饭店,原由发行人独立管理运营。 自 2016 年以来,乐山酒店行业竞争逐年加剧,游客需求不断提升,但嘉州宾馆 部分设施设备严重老化陈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客房舒适性和体验感难以满足 游客需求,导致客源不断减少、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甚至亏损。安逸酒店集团 是四川省国资委整合酒店业务的资产平台,具有丰富的宾馆服务业管理、运营经 验。新公司成立后,对嘉州宾馆主楼及配套设施进行重新设计、装修、改造,有 利于实现嘉州宾馆资产的优化重组与升级、迅速消除安全隐患、大幅提升嘉州宾 馆竞争力。嘉州宾馆改造开业后定位高端商旅度假型酒店、主要面向高品质商旅、 度假人士,而公司现有金海棠大酒店则定位为以政务接待和会务服务为主,二者 在业务定位及服务客群方面形成良好互补与差异化协同。在旅游高峰期、接待服 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嘉州宾馆和金海棠酒店能够互相引流及提供相关服务支撑 与备份。例如 2024 年以来,在情人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嘉州宾馆宴会接待 能力达到上限的情况下其向金海棠酒店推荐婚宴达 150 余桌、客房 10 余间;在 6 月下旬乐山市人民医院举办放射科学术会议期间金海棠酒店客房满房的情况 下其向嘉州宾馆推荐住宿需求 80 余间。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乐山锦江新嘉州文化 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现有酒店业务具有良好的协同性。 此外,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中共乐山市 委关于认真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乐山市 加快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五年行动计划》《乐山市加快建设全省区域中心城 市五年行动计划》和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乐山市将全力建设为四川旅游首选地和 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公司要利用区位优势,紧跟旅游全域布局,积极发掘“一 湖五湿地”投资机遇,推动宾馆、旅游等服务业上台阶。公司通过本次与安逸酒 店集团的合作,打造高端商旅度假型酒店,有利于公司酒店业务的转型升级与持 续发展。 4-1-11 综上,公司投资乐山锦江新嘉州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 紧密联系,在提升公司酒店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不同酒店优势互补以及能够起到 一定拓展新客户的作用,符合公司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 务性投资。 ②晟天新能源 晟天新能源主要从事光伏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 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为其提供光伏电站运行维护服务,销售金额分别为 722.30 万元、582.08 万元、583.02 万元和 154.15 万元,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紧 密联系及相关合作安排。同时,公司以晟天新能源为依托,积极开展光伏业务从 建安到运维的全产业链业务拓展,积极探索实践“光-储-充”新能源建设发展模式, 有助于帮助公司由传统能源行业向新型能源行业转型,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 ③大沫水电 大沫水电主要从事水力发电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采购电力,采购金额 分别为 5,303.92 万元、5,856.32 万元、4,535.38 万元和 2,838.39 万元,属于围绕 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原料为目的的产业投资。 ④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水力发电业务。近年来,根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 改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我省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 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地区陆续整改、关停了部分小水电厂,导致公司 自小水电采购电量有所减少,对公司电力业务经营业绩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 在上述政策背景下,公司近年来在积极拓展装机规模较大、可靠性较高的网 内小水电并网,以提升电力业务盈利能力。虽然槽渔滩水电生产经营地为四川省 眉山市洪雅县,位于发行人电力业务供区内,发行人目前亦正在积极协调槽渔滩 水电上网相关事宜,但短期内并入乐山电力电网可能性较小。目前四川槽渔滩水 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暂无直接关联。 4-1-12 ⑤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业务,为公司早期进行的投 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不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 目的的产业投资。 综上,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电力业务、天然气业务、自来水业务、新兴业务和 宾馆服务等,上述对外股权投资中,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虽然主要从事 水力发电业务,但目前与公司主营业务暂无直接关联,属于财务性投资。乐山市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属于财务性 投资。 (2)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投资单位中属于财务性投资的账面价值及占合并报表归 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情况如下: 被投资单位 主营业务 账面价值(万元) 占归母净资产比例 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 水电 232.96 0.12% 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金融 8,521.99 4.51% 司 合计 8,754.95 4.63% 公司对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 资属于财务性投资,截至报告期末账面价值合计为 8,754.95 万元,占最近一期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 4.63%,低于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除上述股权投资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财务性投资。上 述股权投资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未超过 30.00%,截至最近一期 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 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公司及其第一大 4-1-13 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项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合同约定本次竞价结果等发行事项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批准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该合同即应生效。 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对竞价结果等发行事项 作出决议,未超过认购合同签订后的 3 个工作日。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 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本次发行已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1988 年 3 月 8 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成立乐山市地方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乐府函[1988]12 号),同意成立乐山市地方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于 1988 年 5 月 17 日经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名称 为乐山市地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 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独立,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4-1-14 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股东所 持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均不足以使其中任何一名股东满足关于对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的认定标准,亦不存在由一名股东所提名的董事对董事会构成控制的 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同时,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00%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1、乐山市国资公司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乐山市国资公司持有发行人 103,608,320 股的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9.24%。 乐山市国资公司现持有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颁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64497Y),根据该营业执照, 乐山市国资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3 月 18 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为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 258 号,法定代表人为吴远洪,注册资本为 600,0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1996 年 3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在授权范围内 以独资、控股、参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乐山市国资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乐山市国资委 540,000.00 90.00 2 四川省财政厅 60,000.00 10.00 合计 600,000.00 100.00 2、渤海基金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渤海基金持有发行人 79,470,198 股的股份,占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14.76%。 4-1-15 渤海基金现持有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颁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596143669U),根据该营业执照, 渤海基金成立于 2012 年 6 月 5 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为天 津市河北区胜利路 405-411 号 A 区 101 室 A,法定代表人为于克祥,注册资本为 120,0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6 月 5 日至 2032 年 6 月 4 日,经营范围为“从 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 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渤海基金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 1 120,000.00 100.00 营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120,000.00 100.00 3、中环信息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环信息持有发行人 79,470,198 股的股份,占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14.76%。 中环信息现持有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颁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6TKQY9R),根据该营业执照, 中环信息成立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为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 23 号,法定代表人为曲德福,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营 业期限自 2019 年 9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 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电池零配件生产;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智 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 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云计 算装备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 4-1-16 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环信息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天津智博智能科技发 1 50,000.00 100.00 展有限公司 合计 50,000.00 100.00 4、省电力公司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省电力公司持有发行人 78,149,858 股的股份,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14.52%。 省电力公司现持有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颁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1108W),根据该营业执照, 省电力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12 月 22 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绣西路 366 号,法定代表人为衣立东,注册资本为 5,000,0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1992 年 12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 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电力生产、销售;电力输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 论证、勘测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招标、验收接电管理;电网的统一规 划、建设、调度和运行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电力设备及配件的设计、制造、加 工、销售及咨询;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搬运;仓储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中 介服务;综合能源服务;电力储能;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建设、运营。(以 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环境监测;计量认证;电力司 法鉴定;节能服务;物业管理;汽车租赁、蓄电池租赁;商务服务业;商品批发 与零售;进出口业;水力发电机检修、调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省电力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5,000,000.00 100.00 4-1-17 合计 5,000,000.00 100.00 经核查,该等主要股东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乐山市国资公司 103,608,320.00 19.24 2 渤海基金 79,470,198.00 14.76 3 中环信息 79,470,198.00 14.76 4 省电力公司 78,149,858.00 14.52 5 王乐明 3,038,819.00 0.56 6 梁晓环 2,474,400.00 0.46 7 上海晓光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869,600.00 0.35 8 赵复生 1,651,483.00 0.31 9 鲍锦冉 1,329,300.00 0.25 10 卢长华 1,327,500.00 0.25 (四)经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环信息持有的发行人 39,735,000 股股份已办理质押手续。除此之外,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质押、冻结和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的股本结构变化符合当时适用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股本变动均办理了相应 的工商登记,发行人股本变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已取得开展主营业务的主要 生产经营许可和资质证书。 4-1-18 (三)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 通过设立机构方式开展经营。 (四)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报 告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征信报告及 公司出具的说明,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金融、类金融、教培、传媒、广告、互联网(包括公众号、小程序、互联网平台) 等业务。 (五)经核查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 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编报规 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均 不足以使其中任何一名股东满足关于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认定标准,亦不存在 由一名股东所提名的董事对董事会构成控制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同 时,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实际控制人。 2、持有发行人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分别为乐山市国 资公司、中环信息、渤海基金、省电力公司。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身份证号码 4-1-19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身份证号码 1 刘江 发行人董事长 5101061975******13 2 林晓华 发行人副董事长 3707241985******5X 3 邱永志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4201061970******92 4 尹强 发行人董事 5111021973******12 5 康军 发行人董事 5111021967******15 6 乔一桐 发行人董事 1305231994******14 7 刘苒 发行人董事 1201021982******4X 8 何曙光 发行人独立董事 5101061975******19 9 潘鹰 发行人独立董事 5132291973******57 10 吉利 发行人独立董事 5101051978******43 11 姜希猛 发行人独立董事 1101081967******74 12 王丹丹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2301021980******27 13 曾媛 发行人监事 5111021978******4X 14 凌先富 发行人监事 5125011975******76 15 杜品春 发行人职工监事 5111021965******11 16 贾海燕 发行人职工监事 5101071979******28 17 游涛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5111121970******1X 18 吴英俊 发行人副总经理 5101031966******37 19 周雪宁 发行人副总经理 3305011984******12 20 熊海涛 发行人副总经理 5113021979******12 21 邬良军 发行人总会计师 5110021978******10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上述人 员的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也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4、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天津三星电机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董事长林晓华担任其副董事长 2 三星(天津)电池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董事长林晓华担任其副董事长 3 天津三星视界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董事长林晓华担任其副董事长 4 天津三星视界移动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董事长林晓华担任其副董事长 持有发行人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 5 中环信息 副董事长林晓华担任其董事、总经理;发行 人曾经董事张亚军担任董事 6 天津光电聚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董事长林晓华担任其董事长 4-1-20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副董事长林晓华担任其董事长、经 7 天津中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理;发行人曾经董事刘士财担任其董事 持有发行人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 董事尹强担任其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康军担任其董事、曾担任其副总 8 乐山市国资公司 经理,已于 2024 年 7 月卸任;发行人监事 曾媛担任其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发行人曾 经监事万旭担任其董事;发行人曾经董事许 拉弟担任其董事 发行人董事尹强担任其董事长;发行人曾经 9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董事许拉弟曾担任董事长,于 2020 年 3 月 卸任 发行人董事尹强担任其董事长;发行人董事 10 乐山泰来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康军担任其董事;发行人曾经董事许拉弟曾 担任董事长,于 2020 年 1 月卸任 发行人董事尹强担任其董事、总经理;发行 11 乐山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人董事康军担任其董事;发行人监事曾媛担 任其董事 发行人董事尹强担任其董事、总经理;发行 12 乐山市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董事康军担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13 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康军担任其董事 发行人董事康军担任其董事长;发行人第一 14 乐山国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15 四川金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康军担任其董事 16 四川嘉州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康军担任其董事 发行人董事乔一桐担任其董事;发行人曾经 17 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刘士财曾担任其董事,已于 2023 年 2 月卸任 18 津药普光医用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刘苒担任其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曙光配偶的胞兄李勇担 19 天津渤海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任其副总经理 成都守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 发行人独立董事潘鹰直接持有 50.00%股权, 20 司 为实际控制人,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 21 发行人独立董事潘鹰担任其董事 公司 西藏昌润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发行人独立董事吉利直接持有 75.28%合伙 22 伙) 份额,为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独立董事吉利的配偶张建国担任其 23 四川勇拓精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四川智慧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 发行人独立董事吉利的配偶张建国担任其 24 司 董事 4-1-21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独立董事吉利的配偶张建国担任其 25 新疆甲壳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姜希猛直接持有 40.00%股 26 泰州艾锐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权并担任其总经理,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发行人独立董事姜希猛直接持有 100.00%股 27 四川友新能拓科技有限公司 权,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其执行 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姜希猛直接持有 32.00%合 28 海口卡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伙份额,持有最大合伙份额,为谨慎起见, 予以列示 发行人独立董事姜希猛直接持有 1.00%股 权,通过海口卡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 四川卡文智氢新能源有限公司 间接持有 31.68%股权,合计持有 32.68%股 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30 四川中科兴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姜希猛担任其董事 31 乐山太阳能研究院 发行人独立董事姜希猛担任其院长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王丹丹担任其董事;发行 人副董事长林晓华曾担任其董事长,于 2024 32 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年 4 月 7 日卸任;发行人曾经董事王泰曾担 任董事,已于 2020 年 12 月卸任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王丹丹担任其董事;发行 33 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人曾经董事刘士财曾担任董事,已于 2024 年 4 月卸任 34 天津市长城电子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王丹丹担任其董事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王丹丹担任其董事;发行 35 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 人曾经董事刘士财曾担任其董事,于 2021 年 9 月卸任 36 乐山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曾媛担任其董事长 5、发行人的分、子公司 发行人的分、子公司亦纳入发行人的关联方。 6、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基于谨慎性考虑,本报告将与发行人发生过实质性交易的第一大股东控制的 企业及持股 5.00%以上股东省电力公司的分支机构亦作为关联方列示,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4-1-22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1 乐山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2 四川三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3 乐山农业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4 乐山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5 乐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6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7 乐山市挺心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8 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9 乐山机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10 乐山市华鑫园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11 乐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12 乐山农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13 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14 乐山兴绿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15 乐山高新盛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16 乐山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17 乐山乐高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18 乐山远地投资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19 乐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20 乐山大佛龙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21 乐山净土苑民生服务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4-1-23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22 乐山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23 乐山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24 乐山高新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25 乐山交投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26 乐山五通桥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27 四川核力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28 乐山高新投犍为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29 乐山市五通桥区盛发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30 四川三汇安培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股子公司 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的控 31 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持股 5.00%以上股东省电力公司的 分支机构;发行人董事长刘江曾担 32 乐山电业局 任其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于 2023 年 11 月卸任 持股 5.00%以上股东省电力公司的 33 省电力公司乐山市五通桥供电分公司 分支机构 持股 5.00%以上股东省电力公司的 34 省电力公司洪雅县供电分公司 分支机构 7、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副董事长林晓华曾担任其党总支副书 记、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于 2020 年 10 1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月卸任;发行人曾经董事王泰担任其董事、 副总裁、财务总监;发行人曾经董事刘士财 曾担任其董事,已于 2021 年 5 月卸任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邱永志曾担任其董事, 2 四川科锐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卸任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邱永志曾担任其副总经 3 四川蜀能电力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理,于 2022 年 5 月卸任;该企业已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注销 4 四川蜀能电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邱永志曾担任其副总经 4-1-24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曾用名:四川格瑞德资产管理公 理,于 2022 年 5 月卸任 司) 乐山国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康军曾担任其董事长,于 2021 年 5 司 5 月卸任 发行人董事刘苒曾担任其董事,于 2022 年 10 6 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 月卸任 发行人独立董事吉利曾直接持有 33.33%股 7 成都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权,为谨慎起见,予以列示;该企业已于 2023 年 8 月 9 日注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吉利的配偶张建国曾担任其 8 成都安徒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经理、执行董事,曾直接持有 90.00%股权, 于 2021 年 11 月卸任并退出持股 发行人独立董事吉利的配偶张建国曾担任其 9 国辉汽车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已于 2024 年 7 月卸任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王丹丹曾担任其董事,于 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置业服务 10 2022 年 7 月 11 日卸任;发行人曾经董事刘士 有限公司 财曾担任董事,于 2024 年 4 月卸任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王丹丹曾担任其董事,于 11 天津中环新宇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25 日卸任 发行人职工监事贾海燕曾担任其董事,已于 12 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卸任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雪宁曾担任其总经理、党 13 省电力公司乐山市沙湾供电分公司 委副书记,于 2022 年 11 月卸任 发行人副总经理熊海涛曾担任其总经理、党 14 省电力公司大邑县供电分公司 委副书记,于 2022 年 7 月卸任 发行人总会计师邬良军曾担任其财务总监, 15 国网四川阿坝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22 年 11 月卸任 发行人总会计师邬良军曾担任其总会计师, 16 省电力公司阿坝供电公司 于 2022 年 11 月卸任 发行人曾经董事王泰,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 17 王泰 卸任 18 天津照相机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董事王泰担任其董事 19 中环飞朗(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董事王泰担任其副董事长 发行人曾经董事王泰曾担任副总经理、董事, 已于 2022 年 3 月卸任;发行人曾经副董事长 20 天津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 盛克发报告期前一年曾担任董事,于 2020 年 1 月卸任 发行人曾经董事王泰报告期前一年曾担任董 21 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事,于 2020 年 12 月卸任 发行人曾经独立董事王全喜,于 2021 年 1 月 22 王全喜 27 日卸任 23 唐国琼 发行人曾经独立董事唐国琼,于 2021 年 5 月 4-1-25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20 日卸任 西藏新博新美家居生活管理连锁股 24 发行人曾经独立董事唐国琼担任其董事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董事张亚军,于 2022 年 4 月 28 25 张亚军 日卸任 天津市老字号产业赋能发展投资有 26 发行人曾经董事张亚军担任其经理 限公司 红石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 27 发行人曾经董事张亚军担任其总经理、董事 限公司 天津津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 发行人曾经董事张亚军曾担任经理、执行董 28 司 事,于 2022 年 8 月卸任 发行人曾经董事张亚军曾担任董事,于 2022 29 天津渤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年 8 月卸任 发行人持股 5.00%以上大股东,发行人曾经董 30 渤海基金 事张亚军曾担任董事,于 2022 年 8 月卸任 发行人曾经董事张亚军曾担任副总经理、董 31 天津新岸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事,于 2022 年 8 月卸任 发行人曾经董事张亚军曾担任董事,于 2022 32 天津泰达国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年 8 月卸任 发行人曾经董事张亚军曾担任副董事长、董 33 天津泰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事,于 2022 年 8 月卸任 发行人曾经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 34 毛杰 卸任 发行人曾经独立董事毛杰报告期前一年曾担 35 成都拓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任董事,于 2020 年 6 月卸任 发行人曾经董事、乔向东,于 2022 年 5 月 23 36 乔向东 日卸任董事,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卸任总经理 发行人曾经董事乔向东报告期前一年曾担任 37 四川省和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于 2020 年 12 月卸任 发行人曾经董事长、董事,于 2023 年 10 月 38 林双庆 18 日卸任 39 刘士财 发行人曾经董事,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卸任 发行人曾经董事刘士财曾担任其董事,已于 40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卸任;发行人监事王丹丹的配偶 赵明担任其副总经理 41 天津津京玻壳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董事刘士财担任其董事 发行人曾经董事刘士财报告期前一年曾担任 42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于 2020 年 11 月卸任 43 刘增辉 发行人曾经监事,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卸任 44 何党军 发行人曾经监事,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卸任 45 万旭 发行人曾经监事,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卸任 4-1-26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曾经监事万旭报告期前一年曾担任其 46 乐山惠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已于 2020 年 12 月卸任 发行人曾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于 2022 47 王迅 年 11 月 8 日卸任 发行人曾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迅担任 48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其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曾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迅担任 49 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 其董事 发行人曾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迅担任 50 四川西部阳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其董事 发行人曾经副总经理,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 51 祝攀峰 卸任 发行人曾经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于 2022 年 52 杨景岗 11 月 14 日卸任 53 盛克发 发行人曾经副董事长,于 2020 年 3 月卸任 54 许拉弟 发行人曾经董事,于 2020 年 3 月卸任 发行人曾经副总经理唐前正,于 2020 年 5 月 55 唐前正 卸任 注:本小节关联方主体若在本章节前部分已重复出现的,本所律师已将其并入本章节前部分 表格内容,不再在本表予以重复列示。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情况主要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 关联方名称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内容 省电力公司 采购 (及其下属 97,715.18 116,812.10 101,344.15 70,100.61 商品 机构) 采购 大沫水电 4,203.841 4,535.38 5,856.32 5,303.92 商品 乐山市水务 采购 979.13 1,202.47 1,238.16 1,249.23 投资有限公 商品 1 自 2024 年起,大沫水电不再为《上市规则》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关 联法人,大沫水电 2024 年度 1-9 月交易金额仅作列示。 4-1-27 交易 关联方名称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内容 司 中环天仪股 采购 - - - 201.31 份有限公司 商品 合计 102,898.15 122,549.96 108,438.64 76,855.07 (1)公司与乐山供电公司的电力采购电价根据《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工作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21]544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 四川省电网企业间临时结算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2]36 号)、 关 于调整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49 号)、《关 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电网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2]90 号)、 四 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四川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 发改价格[2023]233 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 4 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 2023 年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的通知》(川经信电力[2022]273 号)文件确定的 价格执行。 (2)公司与大沫水电之间的电力采购定价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 执行。 (3)公司与乐山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原水采购定价按照成本加同行 业利润率签订的合同执行,执行价格水平和第三方价格一致。 (4)公司与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水表采购价格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2、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主要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 关联方名称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内容 提供 省电力公司 100.61 485.38 1,473.84 892.84 劳务 (及其下属 销售 机构) 104.66 36.66 77.83 0.01 商品 大沫水电 销售 - 238.28 - - 4-1-28 交易 关联方名称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内容 商品 提供 晟天新能源 154.152 583.02 582.08 722.30 劳务 合计 359.42 1,343.34 2,133.75 1,615.15 (1)公司与乐山供电公司的电力销售为余容上网,在自身电量富余时以上 网电价上网。公司与乐山供电公司之间的电力销售与电力采购电价根据物价管理 部门确定的价格执行。 公司与乐山供电公司电网施工业务价格系公开招标产生,定价公允。 (2)公司向大沫水电销售电力的价格根据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执行。 (3)公司与晟天新能源之间的光伏电站运行维护服务定价参考市场价格签 订的合同执行,执行价格水平和第三方价格一致。 3、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关联租赁。 4、关联借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拆入资金或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况。 5、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担保。 6、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09.49 738.35 785.80 623.24 7、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期末余额 单位:元 2 自 2024 年起,晟天新能源不再为《上市规则》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关联法人,晟天新能源 2024 年度 1-9 月交易金额仅作列示。 4-1-29 项 关联方 2024 年度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目 乐山供电公司 1,153,958.36 986,534.38 5,434,265.35 818,550.33 预 省 电 力公 司乐 山 市五 通 付 26,344.54 30,984.70 40,182.26 20,104.64 桥供电分公司 款 省电力公司 2,605,131.69 684,662.21 460,653.94 463,110.47 项 大沫水电 8,453.11 9,542.97 5,549.49 5,421.95 应 乐山供电公司 349,023.21 4,692,205.59 664,359.73 4,826.00 收 省电力公司 13,395,795.17 1,147,085.02 - - 账 晟天新能源 - 1,945,000.00 1,945,000.00 - 款 合 同 乐山供电公司 - - 2,003,927.22 - 资 产 (2)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 单位:元 项 关联方 2024 年度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目 大沫水电 4,687,024.80 4,875,221.27 4,880,240.15 3,105,639.26 应 乐山市水务投资有限公 3,703,727.64 3,508,744.28 3,140,652.54 6,465,388.70 付 司 账 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 611,500.00 611,500.00 683,823.00 683,823.00 款 省电力公司 6,318,584.00 106,989.24 59,873.65 12,266.44 乐山供电公司 80,838,902.76 48,888,540.45 - - 合 乐山供电公司 823,969.83 499,217.88 13,047.10 756,949.02 同 省电力公司洪雅县供电 负 27,170.18 18,020.18 - - 分公司 债 其 他 应 乐山供电公司 10,572.67 10,661.98 10,637.95 9,959.91 付 款 8、资产或业务转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资产或业务转让。 (三)发行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和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及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4-1-30 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 公允决策程序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关联交易事 项出具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已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四)本次发行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为龙泉驿区100MW/2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 范项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关联销售、采购占比 很小,关联交易价格按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价格公允,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后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募 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未违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第一大股 东乐山市国资公司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符合《发行监管6 号指引》6-2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五)同业竞争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乐山市国资公司出 具的说明,截至2024年9月30日,乐山市国资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 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关系。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亦无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行人拟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超出发行前的业务范围,发行人不 会因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而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避免同业竞 争程序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范同业竞争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1-31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已出具《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 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七)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承诺等,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 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根据不动产权的权属证书、查册资料,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其分、子公司已取得的面积在 1,0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相关权属 证书共计 129 项,该等土地使用权用途存在工业、商住、商服、综合、公用设施 等不同地类,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出让或划拨,前述土地使用权目前不存在 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不动产权的权属证书、查册资料,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分、 子公司已取得的面积在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所有权相关权属证书共计68 项,该等房屋所有权用途存在工业、商业、办公、综合、生产等不同规划,取得 方式为购买或新建,前述建筑物所有权目前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存在部分重要房产暂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但鉴于相关主体已取得住建、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无重 大违法违规证明,且即使因不可控因素导致搬迁、项目停止经营,相关房产搬迁 成本小、相关项目资产及经营规模占比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此外,乐山电力已作出承诺,后续将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未 取得房产证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房产暂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不会对本次 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二)经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不含合并范围内公司之间相互租赁)租金在 10,000.00 元以上、用于主营业务 生产经营的租赁物业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租金 出租方 承租方 坐落 权证号 房屋用途 号 (m2) (元) 犍为县玉 犍房权证犍为 玉津供电 吴永善、 川犍电 82,000.0 1 津镇盐关 字第 626.28 所办公生 车荻 力 0 元/年 路 99、 201605300021 产用房 4-1-32 序 租赁面积 租金 出租方 承租方 坐落 权证号 房屋用途 号 (m2) (元) 101、103 8 号、 号第 2-5 犍房权证犍为 层 字第 201605300011 4号 犍为县玉 犍集用(2012) 川犍电 约 210.00 物资室所 24,000.0 2 郑德根 津镇联合 第(一) 力 平 库房 0 元/年 村十组 7-10-48 犍房权证犍为 犍为县玉 字第 214121400560 四川省 津镇黄旗 号、犍房权证 鑫通房 大道 78 号 川犍电 犍为字第 客服中心 28,112.0 3 地产开 鹭岛国际 52.06 力 214121400688 收费大厅 0 元/年 发有限 3 格兰郡 号、犍房权证 公司 小区 犍为字第 10-1-5/6/7 21412140069x 号 前三年 租金 39,000.0 0 元/年, 犍房权证 川犍电 犍为县玉 玉屏供电 自第四 4 周治国 (1999)字第 380.00 力 屏镇街村 所 年起,租 01440 号 金逐年 递增,增 幅 5.00% 前三年 租金 38,000.0 犍为县舞云镇 0 元/年, 犍为县舞 双桥村村民委 川犍电 舞云供电 自第四 5 彭贤波 云镇双桥 员会出具的房 404.00 力 所 年起,租 村4组 产证正在办理 金逐年 的证明 递增,增 幅 5.00% 前三年 租金 16,000.0 犍为县九井镇 犍为县九 0 元/年, 九井街道社区 川犍电 井街道社 约 200.00 九井供电 自第四 6 王正刚 居民委员会出 力 区裕隆新 平 所 年起,租 具的房产证正 街 金逐年 在办理的说明 递增,增 幅 5.00% 4-1-33 序 租赁面积 租金 出租方 承租方 坐落 权证号 房屋用途 号 (m2) (元) 洪雅县高 洪雅县 相关村民的承 花溪电 庙镇水秀 5,766.67(8 电力设施 14,532.0 7 高庙镇 包土地经营权 力 村五社 3 .65 亩) 建设 0 元/年 水秀村 证 组 洪雅县 花溪电 洪雅文化 洪国用(2001) 约 200.00 门市、住 10,000.0 8 天主教 力 街 38 号 字第 1234 号 平 宿 0 元/年 爱国会 夹江县新 夹江公 村委会出具的 约 600.00 供电所物 12,000.0 9 邱建军 场镇星和 司 说明 平 资场地 0 元/年 村九社 迎春南路 夹房权证房监 夹江公 428 号 1 栋 公司值班 10,500.0 10 翟术 证字第 88.36 司 1 单元 4-1 房 0 元/年 0003282 号 号 夹江县新 夹房权证监证 夹江公 供电所营 26,500.0 11 刘明高 场镇迎宾 字第 0024648 90.34 司 业大厅 0 元/年 路 25 号 号 乐山新 乐山市市 约 乐城国用 路化工 五通桥 中区大佛 2,000.00 九峰变电 62,400 12 (2012) 有限公 分公司 街道永安 平(约 3 站 元/年 165194 号 司 村2组 亩) 五通桥区房权 五通桥区 证私房字第 乐电五 石麟镇石 0066236 号、 12,600.0 13 刘影 通桥分 123.66 门市 麟街 五通桥区房权 0 元/年 公司 614#616# 证私房字第 0066235 号 乐山市房权证 企业字第企业 乐山市市 6297 号、乐山 乐山市 物资仓 燃气公 中区凤凰 市房权证企业 530,000. 14 恒宇机 4,406.87 库、办公 司 路北段 字第企业 00 元/年 械厂 用房 289 号 6299 号、乐城 国用(2006) 第 66963 号 经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上述租赁物业中,商品房租赁的出租方和 承租方尚未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理租赁合同的备案手续。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 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房屋 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之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影响。 4-1-34 (三)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查册资料, 并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系统、中国版 权保护中心、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现合法拥有 4 项境内商标、6 项境内专利、31 项境内软件著 作权、8 项境内域名,前述知识产权目前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包括发电机、水轮机、输变电工程、燃气管道工 程等。经抽查发行人部分原值 1,000.00 万元以上主要固定资产的取得手续、转固 凭证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设备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 (五)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财 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财产产权界定清晰,目前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 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对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要财产未设置抵押、质押等他 项权利,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合同资料,并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发行人有关人 员,从中确定了报告期内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 况或未来发展具有显著影响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合同、采购合同、销 售合同等。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上述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 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重 大风险。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4-1-3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 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 大债权债务。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 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三)重要的资产收购、出售/处置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资产收购、出售/处 置情况主要为核销新光硅业股权投资、核销沫江煤电股权投资。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资产收购、出售 /处置。 (四)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 存在其他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 4-1-36 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已经主管机关批 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备案登记,合法有效。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改已经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备案登记,《公司章程》的上 述修改合法有效。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已按照《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载明了上市公司章程应载明的全部 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完善了法 人治理结构。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就会议的召集与召开、提案与通知、议事 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形成和会议记录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内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内 容合法、有效。 (四)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内部批准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或 重大决策等行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1-37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其选聘及任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独立董事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及独立性要求。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变化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其变化未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生产经营及财务的决策与执行构成实质重大影 响。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持有合法、 有效的《营业执照》,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政 策依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乐山电力及其控股子、分 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外,不 存在税务违法行为,不存在被税务主管机构处罚的情形。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 补助合法、合规。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公司属于综合能源供应企业,涉足电力、天然气、 自来水业务板块,均不属于高能耗、高排放产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 4-1-38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部门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报告期内,发 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已经依法在有关部门备案;“龙泉驿区 100MW/200MWh 电化学 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由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乐晟储能实施具备合理性、 发行人对乐晟储能具有控制权,以控股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符合《发行监管 6 号指引》6-8 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相关规定;发行 人主营业务或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 高排放行业;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已经依法在有关部门备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发行监管 6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 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 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诉讼、仲裁 4-1-39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尚未结案的、已经结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可 预见的标的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0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3、根据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出具的承诺,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分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安全生产处罚 2021 年 8 月 31 日,夹江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夹) 应急罚〔2021〕22 号)。根据该处罚决定书,夹江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对员工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徐某违规私揽工程,在 搭电作业过程中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夹江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 币 200,000.00 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徐某违规私揽工 程触电事故为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正)》3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金额(200,000.00 元)属于该项罚款区间的 最低数额,且夹江县应急管理局未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公司提 3 鉴于处罚事由发生及处罚决定作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正)》尚未实施,此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正)》。 4-1-40 供的缴款凭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夹江公司已经缴纳罚款。根据夹江县应急管理 局出具的《证明》,上述事故为一般事故,非重大事故,夹江公司已按时缴纳罚 款并积极完成整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除上述处罚外,夹江 公司不存在其他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特种设备使用处罚 (1)2022 年 3 月 24 日,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 决定书》(川 1112 综执处〔2022〕41 号)。根据该处罚决定书,五通分公司因使 用未经定期检测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 鉴于五通分公司积极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 80,0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 款金额(80,000.00 元)属于该项罚款区间的较低等级数额,且乐山市五通桥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裁量,决定对 其从轻处罚,未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公司提供的缴款凭据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五通分公司已经缴纳罚款。根据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具的《证明》,五通分公司按时缴纳罚款、积极进行整改,自上述管道投建以 来未造成任何危险后果及社会不良影响,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除上述处 罚外,五通分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依法经营,不存在其他违反有关特种设备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2022 年 6 月 14 日,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夹 市监罚字〔2022〕127 号)。根据该处罚决定书,夹江公司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 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鉴于夹江公司 使用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违法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夹江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夹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并处罚款 人民币 30,0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 款金额(30,000.00 元)属于该项罚款区间的最低数额,且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 局认为夹江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违法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 4-1-41 未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公司提供的缴款凭据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夹江公司已经整改完毕并缴纳罚款。根据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 明》,夹江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完成整改,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综合行政执法处罚 2023 年 10 月 16 日,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 1126 综执处〔2023〕11 号)。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诺瓦特夹江在进行线路改造施工时, 未按规定设置围挡、遮盖渣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鉴于其近两年内未收到过生态环境方面的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 改、属于过失行为,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诺瓦特夹江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 款金额(10,000.00 元)属于该项罚款区间的最低数额,且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认为诺瓦特夹江近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方面的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 及时进行整改、属于过失行为,未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公司提 供的缴款凭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诺瓦特夹江已经缴纳罚款。根据夹江县综合行 政执法局出具的《证明》,诺瓦特夹江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完成整改,除上述处 罚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一直依法经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 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4、交通运输处罚 2023 年 9 月 30 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630414 交罚〔2023〕0015 号)。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诺瓦特犍为因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 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被处罚款人民币 10,000.00 元。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罚款金额(10,000.00 元)属 于该项罚款区间的最低数额,且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未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 情形。根据公司提供的缴款凭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诺瓦特犍为已经缴纳罚款。 4-1-42 5、消防处罚 2022 年,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消行罚决字〔2022〕 第 0003 号)。根据该处罚决定书,金海棠大酒店因其 1 号楼重新装修后未经消防 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以及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被责令将 1 号楼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 35,0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金额(30,000.00 元、5,000.00 元)分别属于其罚款 区间的最低数额;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 (川消〔2020〕75 号)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提供的 缴款凭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海棠大酒店已经缴纳罚款。根据乐山市消防救援 支队出具的《证明》,金海棠大酒店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完成整改,依据《四川 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川消〔2020〕75 号)属于较 轻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除上述行政处罚外, 金海棠大酒店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未再受到消防救援部门其他行 政处罚。 6、税务处罚 (1)2022 年 8 月 9 日,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市中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简易)》(乐中税税简罚〔2022〕2273 号)。根据该处罚决定书,金 海棠大酒店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被处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罚款金额 (500.00 元)较低,不属于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罚款区间,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金海棠大酒店已经完成整改并缴纳了罚款。 (2)2023 年 12 月 21 日,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市中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乐中税海税简罚〔2023〕10 号)。根据该处罚决定书, 金海棠大酒店因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个人所得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4-1-43 收管理法》的规定,被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罚款金额 (100.00 元)较低,不属于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罚款区间,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金海棠大酒店已经完成整改并缴纳了罚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 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 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最近三 年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发 行的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获得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 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44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李 云 波 经办律师:罗 海 燕 王 浩 年 月 日 4-1-45